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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基民请愿 追讨老鼠仓损失

2009年11月24日 13:04
来源:南方报业网 作者:谢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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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晓婷

“‘老鼠仓’事件发生后有基金公司发布公告,表明老鼠仓行为是个人行为,与基金公司无关。本人对此种表态感到无比惊讶,这是在搪塞‘无知’的基民,为自己开脱责任。”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远忠上书证监会为基民请愿,请求证监会责令上投摩根基金退回唐建因“老鼠仓”事件被处罚以来,违法收取的管理费2亿元,退回给基民。截至昨日,证监会未对张远忠作出回应。张远忠告诉记者,并不排除采取司法程序为基民追讨损失。

谁人补偿基民损失?

多只“硕鼠”被揪出后,至今处罚仅限于个人:行政罚款、市场禁入,以及媒体报道的“硕鼠”有可能被移交司法处理。

张远忠在呈给证监会的《关于请求证监会责令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公司退回唐建被处罚(因“老鼠仓”事件)以来违法收取的管理费的公民建议书》中说,从证监会对唐建作出处罚决定以来,上投摩根不仅没有采取措施为阿尔法基金挽回损失,还一直从阿尔法基金收取管理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因此,他建议管理层责令上投摩根将违法收取的管理费退回阿尔法基金。

近日,景顺长城基金和长城基金被爆出有“老鼠仓”后,以一纸公告撇清关系“其行为属个人行为,公司经营情况正常”。而上投摩根2008年被爆“老鼠仓”以来一年半,基民的损失如何赔偿依然没有一个说法。

事情仅此而已,基金公司并无需为发生在自己公司的“老鼠仓”负责,每年1.5%的管理费旱涝保收。把钱交给这些基金管理的、因“老鼠仓”受到损失的基民,没有人对他们负责。

张远忠表示,做“老鼠仓”的基金经理也应该做民事赔偿。“至今被爆违规的基金经理只受到了行政处罚,并没有民事赔偿。如果基金经理经济能力不足以同时完成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也应该民事赔偿优先。”

基金公司能否免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和基金经理应负有直接责任,基金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督察长、独立董事均要负间接责任。”张远忠告诉记者,基金公司应受到行政处罚,并负责民事赔偿和退管理费;基金经理除了受到行政处罚以外,还负有刑事责任,有民事赔偿责任;基金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督察长负有行政责任;独立董事有民事赔偿责任。

张远忠认为,一旦基金公司发生“老鼠仓”事件,基金公司应当自证是否做到了严格的内部控制,自证管理无过失。如果管理存在漏洞,就应负有连带责任。基金公司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以上投摩根为例,“根据我国《信托法》第36条,在上投摩根公司违背管理职责不为阿尔法基金追回损失的情况下,收取管理费显然违反规定,上投摩根公司应当把从2008年4月8日以来从阿尔法基金收取的管理费如数退回基金财产当中。如果从唐建被处罚的日期即2008年4月8日起算至今,管理费约2亿元。”张远忠告诉记者,上投摩根公司因违反《信托法》、《基金法》等的规定,还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行政措施。 本报记者 谢晓婷

链接

基民维权路漫漫

截至昨日下午4点,张远忠仍未接到证监会的回复。迄今尚无“老鼠仓”民事维权中基民成功索赔的案例。在“中国首例‘老鼠仓’民事维权案”中,北京基民于畅就被仲裁裁决败诉,主要理由是,唐建“老鼠仓”只是个人违法行为,此外,对于畅以“违约为由”请求银行为基金财产行使“追偿权”,并将追偿数额“归入”基金财产,认为这些缺少法律依据。

张远忠承认,维权之难原因有三:一是“基金公司很强大”,二是执法氛围需要改善,三是监管层的支持力度很欠缺。“基民很支持我们的做法。行政程序是成本低、效率高的方法。但如果行政程序走不通,我们不排除通过司法程序维权。”(来自南方都市报)

调查

基金经理涉嫌老鼠仓事件调查

1.您认为老鼠仓事件是否仅仅是个人行为:
  是,完全属于个人职业操守问题
  不是,暴露相关公司机制不完善
  不确定
2.您认为涉案其中的基金公司应该(多选):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向投资者郑重道歉
  赔偿投资者损失
  健全完善内部机制
  加强内部风控管理
  接受整改和处罚
  其他
3.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谁应对此负责(多选):
  自认倒霉
  涉案人员
  基金公司
  监管机构
  其他
[责任编辑:xinm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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