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老鼠仓:下一个是谁
谭啸涧 李冰心
“哪有个完啊!”这是上世纪70年代著名日本电影《追捕》中的主人公杜丘在影片结尾走向法院作证时,对真由美提出的“(这事儿)完了吗”这一问题的回答。
用这句话来描述当下的中国基金业中的“老鼠仓”现象,似乎再恰当不过,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中国基金业相继出现张野、涂强、韩刚、刘海四只“老鼠”,下一只随时都会浮出水面。
“老鼠仓”源于制度本身
中国基金业似乎没有好形象。最早的“基金黑幕”自不必多说,对倒、拉高远未绝迹,运用基金资金为他人在高位接盘、基金间的“群殴”(对不遵守业内“一致行动”潜规则的背叛者的惩罚)、不管盈亏都要收取管理费(旱涝保收)、对垃圾股的追逐(基金也不都是价值投资者)、对分红却冷淡以对等等,不一而足。
现在看来,将“机构投资者有利于稳定市场”作为发展基金业的理由是多么幼稚可笑,中国股市不仅没有因为机构投资者(主要是基金)的大发展而更平稳,更严重的是,它们事实上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控制了这个市场的走向,它们对市场所可能产生的影响力已足以使它们与决策者或明或暗地抗衡,而它们手里所拥有的武器,则是并非它们所有但却可以控制和使用的基民的钱。
“老鼠仓”不过是这一公众资产(共同基金资产)被肆意滥用和用来谋取私利的另一种手法而已。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明显受到了侵犯和损失,而基金管理者则违背了最起码的职业道德—信托的诚信原则。不能依赖基金经理个人自律“出淤泥而不染”,根本的解决办法还是要培养信托文化,不断完善制度建设。
当投资者购买基金的时候,实际上存在着两种意义:一是把钱交给基金公司换取基金份额以确定自己对相应基金资产的所有权;二是这一交易还暗含着基金公司与投资者签订了诚信协议,前者将作为受托人,忠实专业地为委托人服务,这是市场经济最起码的信托责任。后者是前提,也更为重要,因为就信托而言,道德更重于法律。当前我们身处的这场金融危机的根源之一,亦是信托责任的缺失,如果公司管理层是为实现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自身的天价薪酬而冒险,如果机构投资者忠实履行自己的信托义务,也许这个世界会平静很多。
私募“乐土”凸显监管不对称
据参与基金法修订讨论的专业人士透露,基金法修改小组将分门别类对公募、私募基金的现状、问题进行调研,其中会涉及基金公司“老鼠仓”问题等。这正是众多公募基金经理和私募人士普遍关心的焦点问题之一。
“公募基金经理压力大,受业绩排名所累,而私募生存在监管缺失的空间,基本不会遇到上述问题。”一位基金公司高管说。
粗略统计,自2006年以来,至少有近20位明星基金经理或业内大佬相继离开了公募基金,其中多为基金公司投资总监。
私募则被看作是一块“没有监管的自由之地”。在私募基金业根本没有“老鼠仓”一说,即使是内幕交易也无人过问,在制度缺失面前,仅就违规可能性来看,私募基金的冲动和空间会更大一些。
但由于相关法律不够完善,中国对“老鼠仓”多数采取行政处罚—证监会的“市场禁入+罚款”,或者刑事处罚—此次3名基金经理可能成为首例。但在民事索赔环节,基民尚无成功案例。
在“制度万能”观念盛行的当下,解决基金“老鼠仓”问题似乎也只能靠制度了。但基金“老鼠仓”根本就不可能事先预防,最多是发现后追罚,而被发现的概率却是极低的,防范“老鼠仓”,更多只能依靠建立在信托诚信原则之上的自律。凯恩斯的告诫似乎能给我们更多的启示:“那些承担信托责任的人……要承担比市场道德更为严格的准则……..它是一种不可动摇、源源不断的传统……不仅仅是诚实,更是荣誉。”
相关专题:证监会严打基金老鼠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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