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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费是否该退成焦点

2009年11月26日 09:51
来源:上海青年报 作者:王琛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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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三只涉嫌“老鼠仓”的基金的业绩均跑输了大盘,为此,相关基金公司是否该把管理费退还基民这一话题又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对于“老鼠仓”基金的管理费该何去何从,有观点认为,这是基金经理的“个人问题”,与基金公司毫无关系,基金公司不应该承担相关的责任。也有观点认为,如果基金公司的内控机制与“防火墙”机制等能够发挥出作用,“老鼠仓”事件是可以避免的。

本报记者 王琛琛

【说法1】

基金公司:个人问题,与公司无关

在“老鼠仓”事件曝光之后,景顺长城基金和长城基金都以一纸公告撇清关系,称涉嫌“老鼠仓”的基金经理“其行为属个人行为,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上海某基金公司市场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基金公司如果没有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以及防火墙,从而导致基金经理有可趁之机,基金公司应为老鼠仓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大部分基金公司都在这方面有完备的制度,基金公司并没有授权基金经理搞老鼠仓,因此现在出现的基金经理搞老鼠仓事件造成的后果,基金公司不承担责任。

【说法2】

律师:基金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是,基金公司这一说法显然引起大多数基民以及法律界人士的不满。

“原则上,基金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严义明律师事务所的严义明律师明确指出,公司旗下的基金经理涉嫌“老鼠仓”,说明基金公司有管理不善的问题,为此承担责任是理所当然的。

严义明认为,基金公司收取管理费的前提是为基民管理资产。现在发生了“老鼠仓”事件,从客观上,至少说明基金公司没有管理好自己的员工,让基民为公司员工抬了“轿子”,基金公司收取管理费的前提已经被推翻了。

严义明认为,涉嫌“老鼠仓”的相关基金公司,应该更好地维护基民的利益,这不仅是其应该履行的信托责任,更是作为代人理财的基金应尽的职责。而且,从基民利益受到侵害这一点上讲,基金公司不应该以“旱涝保收”的心态照收管理费。

【说法3】

业内人士:三败俱伤的事

业内人士指出,作为涉案的基金经理来说,“老鼠仓”所得收益被没收,被证监会处以巨额罚款不说,还会受到终身市场禁入的处罚。特别是,在《刑法》修正案(七)生效后,还可能面临着刑事责任,基金经理最后会落得鸡飞蛋打的结局。

而持有“老鼠仓”基金的基民,因为相关基金向“老鼠仓”进行利益输送,从而影响到基金的净值,其同样是受害者。此外,作为基金公司来讲,公司声誉受损程度难以准确估计。首先,基金公司会面临3-6个月停发新产品,被处罚的基金公司业务将受到很大影响。其次,更重要的影响则是在投资者心目中,一个“老鼠仓”记录足以烙下深深的印记,并且这种负面影响不知会持续到何时。

调查

基金经理涉嫌老鼠仓事件调查

1.您认为老鼠仓事件是否仅仅是个人行为:
  是,完全属于个人职业操守问题
  不是,暴露相关公司机制不完善
  不确定
2.您认为涉案其中的基金公司应该(多选):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向投资者郑重道歉
  赔偿投资者损失
  健全完善内部机制
  加强内部风控管理
  接受整改和处罚
  其他
3.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谁应对此负责(多选):
  自认倒霉
  涉案人员
  基金公司
  监管机构
  其他
[责任编辑:xinmi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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