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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不应回避维权声音

2009年11月30日 04:36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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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亮亮 蒋飞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中,并未对基金管理公司出现“老鼠仓”行为之后的赔偿问题作出明确的界定。而广大基金持有者在面对“老鼠仓”给自己带来的损失或许只有几分钱,相比之下维权成本很高。但是基金公司对于“维权”声音的漠视可能与“老鼠仓”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样可怕。

张远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这类事件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显然不是一个很好的办法,成本实在太高。而对于每一个基金持有者而言,受到的损失甚至只有几分钱、几厘钱,维权的积极性很低,所以太多时候基金持有者选择了沉默。

“但是这并不表示基金管理公司就可以因此而不承担责任。”张远忠坦言,“很多人认为我是在炒作,但是我只是希望通过这次维权行动让基金管理公司能认识到自己在管理资金时该尽责,在面对自己的员工给基金持有者带来损失的时候应该勇于承担该负的责任。”

而在事件的另一方,因为个别员工的“老鼠仓”行为已经让公司十分被动,却还要为这些事情进行赔付的确十分痛苦。记者采访的基金业界人士也普遍认为基金管理公司十分被动,将管理费用全部“没收”的处罚过重,毕竟公司在管理问题上并没有大的过错,更多的是个别员工的道德问题。

似乎真正减少“老鼠仓”的发生才是所有问题的关键所在。王连洲表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考虑给予基金经理一个合适的投资渠道,防不如疏。“很难保证每一个基金经理在巨大的财富诱惑面前都能坚守职业道德,给予基金经理一个合适的投资渠道就显得尤为重要,例如上报备案等方法。”王连洲说。他还表示将在下一次相关法案修改之时,作出以上建议。

而对于基金公司来说,对于维权声音充耳不闻,甚至想方设法回避并不是聪明的办法。做生意是要敞开大门的,同时也需要接受批评的广阔心胸。退一万步说,即使“老鼠仓”事件中基金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对于声誉的损失,基金公司也应想方设法加以挽回。积极回应“维权”事件中的各种质疑,打开交流的管道,达成谅解并找到各方满意的解决办法,甚至推动法律和制度的进步,才符合公司和行业的长远利益。

调查

基金经理涉嫌老鼠仓事件调查

1.您认为老鼠仓事件是否仅仅是个人行为:
  是,完全属于个人职业操守问题
  不是,暴露相关公司机制不完善
  不确定
2.您认为涉案其中的基金公司应该(多选):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向投资者郑重道歉
  赔偿投资者损失
  健全完善内部机制
  加强内部风控管理
  接受整改和处罚
  其他
3.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谁应对此负责(多选):
  自认倒霉
  涉案人员
  基金公司
  监管机构
  其他
[责任编辑:hanf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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