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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老鼠仓:专业机构投资人士的暴利诱惑

2009年12月03日 02:19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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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东

“你周围有钱的朋友多吗?可以介绍过来帮他做投资。”某日,一位保险机构负责资产管理的投资人士对他的朋友问道。

就在基金“老鼠仓”屡禁不绝之际,一些保险、信托等专业投资机构的资产管理人员也都以“私募”、“代客理财”等方式,游走在充满暴利诱惑的灰色地带。

代客理财

“有这么好的条件,不赚不是亏得慌吗?”这位保险公司投资人士的看法似乎代表了一批私下进行私募操作的专业机构投资人士的观点。

据一位也正在进行私募操作的某信托公司投资负责人透露,他周围的很多人也都在做类似的私募,这种操作方式已经十分成熟。

某私募投资人士对CBN表示,尽管他所接触的这个行业的人也只是一部分,但私下里做私募、代客理财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如果真要打击老鼠仓,现有的从业人员没有干净的。”他甚至有些偏激地认为。

同时,一些私募资金的投研人员也对此十分热衷。北京另一家私募机构的投研人士也正在寻找资金,进行私募操作。他在向CBN表达这一想法时也特别提醒,如果有资金,千万不要通过电话等方式与其联系,只能通过一些不易被监控的网络交流工具等进行交流。尽管他的行为可能并不违法,但他表示,这种行为绝不能被自己的老板知道。

据CBN了解,这些私募的操作模式也都比较相似,即资金与账号由客户方提供,操作方负责交易。获得的收益采取分成制,一般与被代理客户二八或者三七分成,客户拿大头,不过如果出现亏损,则由客户一方承担,并且资金需要至少一年时间不能转移。

也有客户要求保底的,但这样的话,获得的收益就要操作方拿大头了,客户只能拿到10%~15%的稳定收益,该人士表示。

对于资金规模,这些机构的投资人士也都有一定要求。该信托公司人士对CBN表示,一般不能低于500万,特殊情况,300万以上的也能做。但上述保险公司人士给出的最低资金规模高达1000万,不过最高也有限额,不会超过两三亿元。

利用公司投资信息

作为比较专业的投资者,这些机构投资人士私下进行代客理财,一方面是利用自己在行业里的专业技术,但另一方面,由于其能够接触到自己公司的投资信息,也给代客理财增加了砝码。

但上述私募人士却不认同把钱交给这些投资人士去管理的做法。据他了解,尽管这些人具有信息优势,但实际上,他们也都有各自的操作风格,并不一定会根据其公司的投资方向来进行操作。

即使从这些机构的公开信息来看,“这些年的年均复合收益率有几个超过一倍?”该私募人士认为,他们的水平普遍都不算太高。因此很多希望代客理财的客户可能不会有太高收益,甚至也要冒着亏损的风险。

上述保险投资人士却自信地表示,“有我这样的条件,想赔都不容易。”据他称,即使在2008年大跌时,由于较快空仓,仅持有债券,该保险机构所进行的投资也没有出现亏损。

他甚至认为,如果在年底前建仓,到了明年年底,会实现翻倍收益。即使万一出现亏损了,只要客户不着急,还是可以通过继续投资赚回来。

尽管没有保底,但周围很多人,至今还没有乱做一通的,上述信托投资负责人也认为出现亏损的可能性不大。他们身价也都上千万,都是比公募还要讲信用的。

当然,相对于客户可能出现的亏损风险,这些代客理财者们也存在着一种风险,即为客户获得收益,却因客户毁约而得不到报酬。

上述保险人士就特别强调,由于都不能拿到桌面上谈,因此基本上这种操作双方是不会签协议的,但账户的资金都是委托方的,所以操作方特别关注的一点就是对方一定要有信用,“不要赚了后不给钱”。

监管缺位

对于基金经理们来讲,做“老鼠仓”所面临的另一个更大风险就是被监管机构查处。而近期,随着多起“老鼠仓”事件的曝光,监管层对于内幕交易的监管也越来越严格。

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姚刚昨日在深圳就再次强调,将严格防范“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和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

深圳某基金公司人士表示,现在查得很严,大家都很紧张,估计下一步会追查到保险、信托等其他投资机构。

但接近证监会的一位资深法律人士则并不认同保险、信托等机构将同样被查处的说法。他认为,如果从证监会角度,是很难去查处这些私募行为的。因为保险机构是归口于保监会监管,信托机构则归口于银监会监管。可见,目前对于保险、信托出现的这种情况,存在着监管缺位的现象,行政规定上是个空白。

不过,该人士指出,尽管行政上缺乏监管,但这部分人实际上已经触犯了刑法修正案(七)的相关规定。

在今年2月份公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一款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而上述第一款处罚规定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因此,上述某信托投资负责人表示,其所进行的私募还是非常谨慎的,对委托方的资金会有一定要求,其来源必须是阳光的。而比如拆借的资金不会做的。他认为,拆借资金,对投资人来讲,肯定会有还款压力的。否则出了问题,各方都很难厘清。

[责任编辑:hanf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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