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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五道令箭促基金新和谐

2009年12月21日 06:30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赵学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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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基金法、设限基金评级、整肃高管跳槽、严防利益输送、引导长期投资

□ 本报记者 赵学毅

目前基金业发展方兴未艾,积极扩张之际制度性的东西亟待完善。2009年,良好的业绩收益已让不少基金打了个漂亮的翻身仗,在这一片大和谐的背后是监管部门的不遗余力。修订基金法、设限基金评价、整肃高管跳槽、严防利益输送、引导长期投资,监管层五道“令箭”是基金今年境况彻底逆转的“护身符”

基金法修订适应变革新阶段

2004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确立了基金行业运作的法律框架,有力地推动了基金业的规范和发展。然而,随着基金业快速发展,法律滞后的现象开始显现。基金法的部分内容已不再完全适应当前基金业发展和市场监管的需要,眼下《基金法》修改的时机和条件均已成熟。

基金业巨大变化主要概括三方面:一是基金种类增多,管理部门多元化(商业银行相继成立了基金管理公司,全国社保机构设立了基金,国家发改委组织了风险投资基金等);二是在治理机构上、管理规范上基金需要通过制度加以规范和约束;三是私募基金蓬勃发展,但多处于“原生态”,无论筹资、运作还是分红缺乏法律依据和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基金法》修改虽已达成多方共识,但是“大改”还是“小改”存在两种截然相对的观点。以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原《基金法》起草小组副组长曹凤岐为代表,主张《基金法》修小修”,对私募基金的规范只需由国务院出台相关法规即可。

另一种观点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为代表,主张对投资基金统一立法,将目前的《基金法》真正变为《投资基金法》。据记者观察,原《基金法》在争议中制定,在争议中产生,争议的焦点就是统一立法还是分别立法。统分之争并未随着《基金法》的实施而停止,相反一直延续到今天。在基金业蓬勃发展的当下,统分之争已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基金法修订是基金业变革新阶段的呼唤,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基金评级设限让投资评价更客观

2009年11月17日,证监会颁行《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对基金业“排名”开列九大禁令,要求对基金应进行长期评价。

这九大“紧箍咒”分别是:禁止对不同分类的基金作排名;禁止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十只的基金和成立期不足36个月的基金进行评级;禁止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评价;禁止对处于建仓期的基金进行评级;评级期间不得少于36个月;基金评级的更新间隔不得少于3个月;单一收益指标排名期间不得少于3个月;单一收益指标排名的更新间隔不得少于1个月。此外,严把基金评价机构的门槛,新规对评级机构给出了资质限定。

很明显,通过规范基金评价业务,令基金评价标准透明化,基金评价机构将自身评价体系的公开化,基民会一目了然,这将极大程度地减少基民选错基金的可能性。基金评价办法印证了管理层的良苦用心:基金要为投资人服务,以创造价值为目标,不是以基金规模简单扩张为目标,基金评级应对投资者负责。

新规的实施,意味着基金业长期以来短期排名行为被制止,这是基金业的一大进步。更重要的是,基金市场向来难有常胜将军,在更长的时间范围内对基金业绩进行评价,基民将对基金的投资风格以及运作能力等方面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更加容易选择到适合自己的基金。

整肃高管跳槽基金经理更敬业

回首即将过去的2009年,基金业人事变动可谓“如火如荼”,业绩的强劲反弹,并未让基金公司的高管及基金经理享受歌舞升平。仅从基金经理变更来看,涉及基金只数之多、波及公司范围之广前所未有。

据WIND资讯统计,截至12月18日,今年来超过140只基金迎来了自己新的“基金经理”,涉及现有60家基金公司中的40多家,这意味着,超过三分之二的基金公司都有基金经理变动岗位。值得忧虑的是,去年以来基金经理和管理层人员剧烈变动,人才流失,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金业绩表现。

证监会于今年3月21日发布了《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加强对基金经理任职年限、交易操作、公开言论等的规定。这意味着,证监会已念起约束基金经理频繁跳槽的“紧箍咒”。基金业正式提出基金经理注册制,以后所有基金经理必须将从业信息登记进入中国证券业协会管理的数据库,部分、逐步向社会公众开放。对于那些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及管理基金未满一年主动提出辞职的投资管理人员,证券业协会将拒绝为其注册。《指导意见》中第34、35条规定,基金公司若聘请上述人员则必须向证监会说明尽职调查理由和拟聘用的理由,而实际操作中将更加严格,若两年内跳槽两次将无法获得基金经理的注册。

目前看来,这个被称为基金经理“紧箍咒”的新规,并未阻止基金经理的变更潮。不过,市场在关注基金业畸形的高流动性,并且制度上的反思已在不断深入。有分析人士认为,或许随着股权激励的出台,基金业的这种极端不稳定性将彻底终止。

严防利益输送保证投资者利益

随着基金公司新业务的不断拓展,利益输送的问题不断受到市场的高度关注。今年以来,监管层频发新规严禁利益输送,以保证投资者的利益。

早在今年1月份,证券业协会正式发布了《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准则》,而其中27条明令禁止的行为无疑为证券从业人员念起了“紧箍咒”。其中2基金从业人员特定禁止的6项行为分别为: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以及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显然,管理层的态度依然相当明确——对于违规行为将严惩不贷!

在随后3月份颁布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中,同样可以看到监管层对利益输送的治理。基金公司被要求建立严格的通信管理制度,固定电话录音、交易时间投资管理人员的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移动通讯工具必须集中保管,MSN、QQ等各类即时通讯工具和电子邮件应实施全程监控并留痕,而且录音、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等资料应该保存五年以上。基金投资管理人员从事股权投资、其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将得到有效治理。

8月24日,证监会再发“令箭”,正式通知各基金公司,基金公司自有资金及基金从业人员不得购买“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监管部门发出“禁买令”正是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问题。

引导长期投资意在规范市场秩序

12月16日,证监会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明年3月15日起施行),增列短期交易的赎回费,并禁止基金管理人向销售机构支付一次性奖励,规范尾随佣金。

《管理规定》鼓励后端收费模式,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2010年3月15日起,开放式基金管理人将可自主选择对持有少于一周、少于一个月内赎回的基金持有人分别加收不低于赎回金额1.5%和0.75%的赎回费;手续费随持有期限不断降低,持有三年以上可以为零。基金公司可向销售机构支付尾随佣金,不设上限,但一次性奖励叫停。据中登公司的统计数据,2006年到2009年间,个人投资者基金平均持有期限都在30日以上,仅当个人投资者投资金额超过100万元时平均持有期限才降至30日以下,因此如增加短期惩罚性赎回费,受影响最大的应是投资额在100万以上的个人投资者,而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主设置收取短期交易赎回费的适用投资者。

《管理规定》这一新规对抑制基金短期交易以及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具有积极作用,利于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一方面,这一新扬长避短”新规抑制短期交易行为可以使基金的份额更加稳定,不但利于基金稳定运作,同时还能减少为应对申购赎回而产出的交易摩擦费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基金的运营成本,使长期投资者受益;另一方面,新规细化了基金销售的收费规则,可以减少行业内的无序竞争和“价格战”。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基金 基金业 基金法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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