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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免税转让"时代终结 A股能否搭上顺风车?

2010年01月01日 20:45
来源:新华网 作者:杨毅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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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上海1月1日电(记者 杨毅沉)2009年岁末,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在经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创业板开板、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保基金后,完善超过4000亿股“大小非”和367家上市公司中个人转让限售股的税收制度,成为2009年中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的“收官之作”。

转让限售股将征20%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收20%个税四部门答问

新政策将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

此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不仅解决了此前资本市场中颇受争议的“大小非”转让中存在的税收漏洞,也一并解决了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转让征税问题。另外,强调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保持了政策的稳定。

《通知》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此前,面对“大小非”利用政策漏洞疯狂“免税”减持,不仅让市场人士对未来全流通市场环境下股票供给压力产生担忧,更有专家认为,这也是中国税收体制不完善的表现之一。财经评论人士皮海州表示,“大小非”在股市里不仅“有所得”,而且还获得了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暴利。对如此巨额暴利如果不征收所得税,这显然有违税收立法的精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法制办、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股改限售股都不是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的,却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一样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同时,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业转让限售股所得都应征收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如不征税,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政策之间存在不平衡问题。因此,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将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更好地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

而对于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股票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国人民大学财政与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认为,这依然表明监管层鼓励中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也给投资者关于“资本利得是否也将征收”等疑问以清晰的解答。

[责任编辑:liliang] 标签:售股 转让 A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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