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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原始股东套现1日起交税20% 股民顾虑开资本利得税先河

2010年01月02日 15:38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作者:严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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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上证所、深交所买卖股票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新政规定:转让所得扣除成本,证券机构代扣缴

本报讯 羊城晚报记者严丽梅报道:在2009年股市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两小时后,一则令所有至今仍持有上市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深感“肉痛”的消息传来: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于昨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在上证所、深交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个人转让限售流通股,以每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流通股转让收入-(限售流通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对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流通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限售流通股原值的,《通知》又明确,由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流通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原值及合理税费。

在征税政策明确后,接下来就是如何执行的问题。为此,《通知》规定,对个人转让限售流通股所得计征个税,根据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情况,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售流通股,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名词解释:何为限售流通股

一是指股改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即“股改限售股”);

二是2006年股改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即“新股限售股”);

三是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从上述界定看,限售流通股的个人持有者,其实就是股民口中所说的“个人原始股东”。这些个人原始股东均是在公司上市前,或者以公司发起自然人身份、或者通过购买法人股、或者通过在“一级半”市场收购非流通股等渠道获得该公司股票(即“非流通原始股”),而非从股市二级市场买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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