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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明确股指期货门槛:投资者开需50万

2010年01月15日 18:15
来源:凤凰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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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财经讯 1月15日,中金所今日公布《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对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提出规范。除之前的自然人需50万以上方可开户,法人投资者需100万以上方可开户之外,首次明确开户者必须具备具有至少5个交易日、1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

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只能为符合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的投资者开户。

该办法首次明确对上述三种开户者开行约束——须具有至少5个交易日、1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

关于法人投资者,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只能符合为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具有健全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相关业务人员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者开户。

对于于特殊法人,期货公司只能为符合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取得监管机构、主管机构的批准;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相关业务人员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要求者开户。

公布多条严格的纪律性条款

同时办法规定,投资者应当遵守“买者自负”的原则, 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交易所对期货公司落实适当性制度相关要求的情况进行检查,期货公司应当配合,如实提供客户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反适当性制度行为的期货公司,交易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责令参加培训、增加内部内控合规自查次数、限期说明情况、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责令改正、专项调查和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违反适当性制度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整改、暂停受理申请开立新的交易编码、暂停或者限制业务和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

办法称,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交易所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和取消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资格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撤销任职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

[责任编辑:lilei] 标签:期货公司 投资者 股指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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