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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指推进加速券商IB资格重审

2010年01月18日 11:40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张竞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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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竞怡

券商中间介绍(IB)业务承担着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重任。日前,证监会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业要求证券公司开展股指期货IB业务资格重新审核。

一位期货公司IB业务经理表示,此次重审对证券公司IB业务提出必须配备“专职人员”的要求,《通知》强调,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从事期货介绍业务的必须是专职业务人员,专职业务人员应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介绍业务专项培训和考试。不具备专职业务人员的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不得从事介绍业务。他表示:“1月21日前,各公司需将培训人员名单上报,期货业协会将负责统一培训。

《通知》还要求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须做到“三联合”——“联合办法、联合规划、联合自查”。之前,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之间通过签订对接协议来明确各自职责。现在,证券公司须与其相关期货公司联合制定其证券营业部开展介绍业务的规划。联合规划应与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客户状况等相适应,在报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后实施。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完成联合自查后,各证监局对辖区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总部进行验收检查。证券公司总部检查合格的,各证监局对辖区内证券营业部进行验收检查。证券营业部须在期货公司总部、证券公司总部及本营业部均通过开业验收检查,取得书面无异议函后,方可开展介绍业务。

此外,《通知》还规定,IB业务在券商总部获批的基础上,营业部仍需单独上报,成熟一家开业认证一家。前期曾进行过检查的证券公司及营业部,须重新对照新的监管要求进行梳理,并由各证监局验收检查,验收合格之前暂停介绍新的客户。经检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继续开展介绍业务。

延伸阅读

1月15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并向会员公司征求意见。

《指引》规定,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可以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下列服务:协助办理客户开户手续;为客户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等。但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的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责任编辑:wangdan] 标签:证券公司 IB 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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