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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IB业务资格面临重审

2010年01月18日 23:01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李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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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域 深圳报道

“券商IB业务资格重审,并不是对原有获批券商的资格推倒重来,而是加强券商风险管理能力。”1月18日,上海某券商IB业务相关责任人表示,公司计划在增加从事介绍业务专业人员的同时加强客户的风险教育。

2007年4月19日,证监会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据此办法,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为控股期货公司或属于同一控股股东的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也称介绍经纪即IB)业务。

中国证监会网站数据显示,2007年12月20日至2008年12月26日,共有33家券商获得IB业务资格。

这33家券商里既有创新类券商中信证券光大证券、国信证券等,也有规范类券商国联证券、广发华福证券、东吴证券等。

不过,多位券商人士透露,证监会近日已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券商股指期货IB业务资格进行全面重审。

《暂行办法》规定,证券公司若申请介绍业务资格,首先必须已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同时,要达到如下风险控制指标:公司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的150%,其中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且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东方证券金融衍生品首席分析师高子剑表示,虽然《试行办法》没有明确禁止哪一些券商开展股指期货IB业务,但从其资格条件的设置上来看,创新类券商更易获得IB业务资格。

另外,除了IB业务外,证券公司还可以以自营和资产管理的业务形式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初期阶段只允许创新类和规范类券商的自营业务投资股指期货,并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同时,严格禁止包括专户、集合理财等形式在内的资产管理业务专门投资于股指期货,但可适当用于套期保值。

而此次《通知》则在券商的风险控制上增加了要求,具体包括,证券公司须与其相关期货公司联合制定其证券营业部开展介绍业务的规划,即证券公司各营业部开展介绍业务的分步计划。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完成联合自查后,各证监局对辖区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总部进行验收检查。证券公司总部检查合格的,各证监局对辖区内证券营业部进行验收检查。证券营业部须在期货公司总部、证券公司总部及本营业部均通过开业验收检查,取得书面无异议函后,方可开展介绍业务。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强调了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从事介绍业务必须具备专职业务人员。

根据要求,专职业务人员是指专门从事介绍业务的人员,应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介绍业务专项培训和考试。而开展介绍业务的证券营业部负责人也需要参加中期协组织的专项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在人员配备上,证券公司总部应至少配备5名专职业务人员,开展介绍业务的证券营业部应至少配备2名专职业务人员。

来自中国期货协会的数据显示,注册的期货从业资格人员不过2万余人,而国内证券营业部已逾3000家,若所有营业部均须配备2名以上IB专职人员,而目前,券商营业部可聘用的人员明显是供小于求。

“一年只有两次期货考试资格。”上述某券商IB业务相关责任人坦言,目前公司还需要增加从事IB业务的专职人员,由于考试受限,人员配备上会放缓营业部股指期货IB业务的开业认证的进程。(本报记者曹咏对本文亦有贡献)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业务 营业部 券商 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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