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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指推出再进一步 交易规则及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2010年01月20日 02:16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朱宝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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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保证金提高至12%,持仓限额降为100手,取消熔断制度,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幅实行±0%限制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19日就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稿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强化了相关监管措施和要求。此次征求意见稿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包括提高最低交易保证金到12%、持仓限额降为100手、取消熔断制度等。

据中金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征求意见的范围包括中金所的《交易规则》及《交易细则》结算细则》结结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会员管理办法》风风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套期保值管理办法》信信信息管理办法》和《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等8项实施细则的修订稿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

负责人表示,自2007年6月27日中金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发布并实施以来,中金所通过仿真交易这一平台,对相关业务规则的科学性和完备性进行了反复检验和评估,并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的建设进展情况和境内外金融市场的发展动向,对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完善。

“为了确保股指期货顺利推出和平稳运行,此次业务规则修订遵循了‘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加强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优化基础制度涉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等原则。”上述负责人介绍,如提高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修订保证金调整的有关规定;收紧持仓限额标准;强化大户报告监管要求;修订强制减仓执行条件;强化连续同方向单边市情况下交易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程序性要求;完善有关结算担保金计算和收取的规定等。

此次修订取消了熔断制度,对此,该负责人表示,考虑到该制度的复杂性、实施效果的不确定性和市场参与者的接受程度,目前实施该制度的条件不够还成熟。此外,我国股票和股指期货市场都已经实行了10%的涨跌停板制度,对于防止价格过度波动已经有了相应的制度安排,因此,本次修订取消了《交易规则》和市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有关熔断制度的规定。

负责人同时介绍,为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防止价格操纵,将持仓限额标准由600手降为100手。明确对于结算会员的限仓标准为按照每日结算后某一合约单边的总持仓量计算,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为加强风险控制,将股指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由10%提高至12%;为保证单边市下交易所调整保证金水平的针对性,修订单边市下对交易所调整保证金的限制性规定。考虑季月合约的波动性可能较近月合约大,借鉴国内各商品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在规则中增加“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牌基准价的?0%。上市首日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的规定,

负责人表示,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的修订,将为各市场参与主体进行股指期货准备工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加快相关准备工作的进程。

[责任编辑:lizy] 标签:交易规则 交易保证金 股指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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