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一号文件七年聚焦三农 专家谈农民权利保障(2)
农村地权纠纷救济渠道仍存障碍
记者:近几年来,农地纠纷日益增多,使得农村成为当今社会矛盾和冲突最为集中的地方。您刚才提到,要为农民实际上拥有的各种土地权利“提供充分且及时的救济”,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目前的救济途径并不是很畅通?对于完善农地权利救济制度,您又有何建议?
陈小君:从目前情况看,民间力量、政府部门和司法机构都可以作为农村地权纠纷解决的途径。这里既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拥有国家公权力的主体,还包括仲裁机构、自治组织等。在整个救济系统中,包括私力型、公力型和社会型三种地权救济类型,形成了和解、调解、仲裁机诉讼和行政复议等多元救济途径。正是由于各种地权纠纷救济形式各具优点和特色,所以农民对地权救济选择较为宽广和自由。
但是,这样的多元救济模式在实践中并未完全发挥出功效,在农地权益纠纷救济实践中遭遇了一定的阻碍。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仲裁制度的缺失与陌生影响了农民的选择;二是法律救济成本过高和制度功能未能有效发挥作用。
完善农村地权纠纷法律救济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适当扩大法院的受案范围,尽可能将各种地权纠纷纳入诉讼解决机制之中,以发挥司法作为实现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
对现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制度加以完善,使其成为纯粹的民商事仲裁,凸显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民间性和中立性;
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均应当考虑对纠纷当事人实行不收费或者少收费的制度设计,降低农民寻求救济的成本;
提高基层政府和基层法院解决农村地权纠纷的公信力,提升纠纷处理者的素质,加强法律知识与法律意识的培养,为法律救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人才的支持,切实保障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实现。
耕地保护现状仍不容乐观
记者:在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上,“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被再次重申。您认为,目前耕地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什么?如何才能做到“严格的保护耕地?
陈小君:从调研情况来看,目前耕地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在我们课题组2007年至2008年对全国10个省份的农村进行的调查问卷中,有23%的受访农户表示耕地正在逐渐减少。
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不规范的农业结构调整,不少地方盲目占用耕地植树、植果,在耕地里挖塘养鱼,搞禽畜养殖基地,有的甚至不惜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
从上述实地调查数据的研究来看,在取消农业税后,显性的耕地抛荒现象虽然仍然存在,但受访农户普遍反映该情形并不严重,目前较为突出的是隐性抛荒(如承包地种一季,闲置一季)和变相抛荒(如在承包地上种植树木,以便今后不再耕种)的现象。而且,违法占用耕地问题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不少地方都存有在耕地上建窑、建坟和建房的现象,有的地方还存在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情形。
此外,在一些城乡接合部,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现象也较为突出,其中既包括一些冠以交通、水利、能源等公益事业之名的建设项目,也包括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这一占用耕地的势头也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
要做到严格保护耕地,得做到四个“必须”:
执法须严。监管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现象,加大对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惩处力度;
规划须落实。各地方在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编制各个地方土地利用规划,确保耕地保护质量不变和耕地总量保持动态平衡,协调并平衡“建设”与“吃饭”之间的用地矛盾,使土地利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利益须平衡。加大补偿耕地的力度和资金投入,坚决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制度,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按“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进行补偿,保护现有地面积长期稳定,总量平衡;
认知须提升。充分认识严格耕地保护对国家和对地方发展的长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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