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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提醒谨防期指规则误读

2010年01月21日 02:25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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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中金所股指期货业务规则明确“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但昨日有媒体报道“交易规则初步规定,股指期货的涨跌幅实行±20%的限制”。为此,有关人士提醒,期货交易有其特有风险,市场各方应认真理解股指期货业务规则,避免因规则不熟造成的损失。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20%。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并且,如果期货合约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D2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所有权根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业内人士指出,涨跌停板制度和保证金制度是确保期货市场正常运行的两大基础。投资者可以注意,在交易所规则中,保证金收取比例要大于涨跌停板的幅度,比如,正常情况下,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2%,期货公司还会在此基础上增加几个百分点。(游 石)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交易日 幅度 期货 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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