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融合 广电主导
魏武挥
1998年就已经提出来的三网融合,十余年之后,终于由一次国务院的常务会议得到确认,我国要大力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从政策层面上,三网融合的政策障碍,已被拆除。
物理上讲,电信网和广电网是基础,互联网其实是一种基于前两者的应用。三网的融合,并非是电信网和广电网变成同一个网——虽然对于用户而言,一根网线一台终端设备就可以“上网”(如果把看电视也视为一种上网的话)——但这只是物理上的概念。标准新闻稿里关于“推动三网融合”是缺少一个主语的,在实际操作中,最终一定需要一个主导者:具体由谁来推动?
去年的种种迹象,包括NGB(Next Generation Broadcasting,中文称为“下一代广播电视网”)的高调试点,以及中央九部委联合行动,央级媒体密集报道使得三大电信运营商业务的备受打击,使我感觉到三网融合将是广电系统和电信系统一场博弈的胜出(见本专栏2009年9月一文《广电出手 NGB将获更多国家支持》)的而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结果,基本上,可以视为“尘埃落定”
让我们来看看新闻稿里关于一些具体的安排是怎样的:
重点工作之第一:“符合条件的广播电视企业可以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和部分基础电信业务、互联网业务;符合条件的电信企业可以从事部分广播电视节目生产制作和传输。
一眼望去,这句话是有些不对等的。广电系统的企业可以去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但电信企业却只能部分从事广电的业务。但这还不是最关键的地方。重要的所在,是有传输”两个字。
电信企业哪天想起来要去制作一部电视剧,其实早就没有问题。当下的制播分离模式,使得只要你有钱,拍点片子是没有政策障碍的。但要“传播”这个片子,则需要执照或者许可。这个执照和许可,通常都是广电部门的管辖权限。那么,所谓“符合条件的电信企业”可以传输(transportation),算不算传播(communication)呢?提这个问题的原因在于,将一部电视节目从机房里经由广电网或电信网送到受众的接收终端,可不可以称为:传输?
在中文的语境里,传输有点对点的默认含义,而传播则更倾向于点对多。在法律范畴里,则同样可以看到这两者的区别。
按照一部颁布时间较早(1997年颁布)但至今仍有效力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来看,传输并非传播。在这部位阶为国务院级别的法律里,第二条就提到: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换句话说,在这部基本上可以视为广播节目的基本大法里,播放和传输是两个概念。传输更类似于一种技术名词:将某个节目传输到广播系统里(从光碟里拷贝出来一个节目到系统里就是个传输动作)。但如果你要把这个节目放到播放的层面完成大众传播的话,第五条是这么说的:“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再来看另外一部“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秩序”的法律,位阶属于部门规章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二条是这么说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是指利用有线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和接入服务的活动”。也就是传输要和接入同时发生,才视为传送业务(技术上讲,可以视为一次传播行为)。在十二条中,则如是描述“《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包含传送内容、传送范围、技术手段、传送方式等事项”,如果想获得这个许可证,根据第十条,属于广电总局的管辖范围。
根据这两部法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电信企业想拍一个电视剧,OK,没问题。如果想让这部电视剧完成一次“大众传播”(也就是播放),也可以,请到广电总局先申请执照。如果想做一个可以让各种电视剧都上来播放的系统,那就是网络电视台了,广电总局就更负有管理责任了。
在我国的具体国情下,握有执照审核权限的部门,在业务领域中,便具有强大的主导能力。电信企业虽然在基础物理网络上拥有优势,但这只是物理上的技术优势。虽然电信主导的IPTV其实是具有上网功能的(这个技术解决起来相当简单),但想把这个上网功能变成实实在在的用户可从非广电系统的服务器里点播一部电影看看,还得广电总局点头同意。
在未来的三网融合推进中,电信系统基本上处于一个“工具”的角色,继续行使它过去一贯行使的网络基础建设的工作。而广电则处于一个“主导”的角色,继续行使它过去一贯行使的意识形态管理的工作。虽然在行政意义上,两个部门并无统属关系,但这个业务领域中——至少,还是去年9月份的那句话,相较于电信的IPTV,我更看好广电的NGB在政策上的被扶持。
相关专题:三网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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