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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试点或2月初启动 风险资本准备金50%

2010年01月23日 14:41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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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表示,融资融券的客户资金量至少在50万元以上。 CFP 资料

早报记者 忻尚伦

能为券商带来丰厚新利润的“融资融券”,到底谁能喝到第一口汤?中国证监会22日晚发布的《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给出了6个必须条件,包括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50亿元、A类券商、已通过全网测试等。而被视为“隐形门槛”的“一参一控”问题,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递交申请不受该条件制约,但监管层在做出最终批准时应符合该标准。

试点或2月初启动

《指导意见》规定,首批申请试点的券商必须满足6大条件: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最近一次分类评价为A类;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以“了解自己的客户”和自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未出现客户资产被挪用等侵害客户权益的情形,未因公司原因出现群体性事件、恶性个案或导致客户频繁上访、群访,以及频繁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发生信息安全重大事故。

其中最近6个月净资本应均在50亿元以上,远高于原规定12亿元的门槛。

由于第三次全网测试将在本月30日举行,因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申请工作将在2月初正式启动。而据业内人士预测,首批试点名单将在农历春节前落定。

隐形门槛:“一参一控”

虽然没有列入《指导意见》中,但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昨日明确表示,对于并不符合“一参一控”标准的券商,其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并不会受到影响,但监管层在最终做出批准时应符合“一参一控”的标准。

《指导意见》第四条就要求各地派出机构对辖区内券商出具监管意见,说明其是否符合审慎监管要求。而审慎监管要求除了“一参一控”的股权结构外,还包括“解除同业竞争冲突”。据相关媒体报道,上述负责人还指出,券商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只能以法人资格申请,且母、子公司不可以同时申请,因此控股多家子公司的券商系中只有一家可以申请:“如中信证券可以申请,但中信建投就不可以。

证监会表示,待券商递交申请后,将会根据其净资本规模、合规经营情况、风险控制指标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结果和技术系统全网测试结果,择优确定首批试点证券公司。根据其成熟一家,批准一家”的原则,“最终融资融券将逐步成为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待首批试点取得成效后,证监会将放宽试点条件,兼顾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证券公司,分期分批地扩大试点范围。而扩大试点范围速度也不会慢。证监会已表示,最近一次分类评价为B类以上、净资本充足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准备起来。在扩大试点范围前,将另行公告相关的条件和标准。

届时,具备资格条件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公司或达到50家以上。

风险资本准备金50%

《指导意见》明确,试点初期,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应从严掌握。

在试点期间,券商在按规定扣减净资本的同时,还应按不低于融资融券业务规模50%的比例计算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用于融券的自有证券必须是金融资产科目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下的标的证券;设置好各项风险控制预警指标,明确规定与平仓相关的各项风险控制措施,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虽然每家券商的客户门槛由券商自己设定,但《指导意见》亦对试点初期的客户准入门槛进行了指标设定。包括金融资产达到一定数额、具备一定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担能力等,且必须已在试点券商开户了一定时间的投资者。

《指导意见》还给出“指导性意见”称,券商可根据市场和客户情况,适当提高融资融券业务初始保证金比例、降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证监会称,客户资金量至少在50万元以上。

券商还必须与客户签订真实有效的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

[责任编辑:sunyi] 标签:融资融券业务 试点券商 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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