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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试点券商近6个月净资本在50亿以上

2010年01月23日 15:15
来源:新闻晚报 作者:楚怡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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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昨日发布 《关于开展券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昨日明确,首批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需满足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最近一次分类评价为A类等七大条件。客户门槛要求,账户资产不低于100万元,在试点券商开户满18个月;同时利率、费率依贷款利率上浮三个百分点。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首批申请试点的券商应在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类;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管理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账户开立、管理规范,客户资料完整真实,建立了相关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等。

对于券商申请融资融券资格,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对于并不符合“一参一控”标准的券商,其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并不会受到影响,但监管层在最终做出批准时应符合 “一参一控”的标准。证监会将严格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对首批证券公司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审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根据《指导意见》,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步骤有序进行。符合《试点办法》和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能力和准备情况提出试点申请,证监会将根据证券公司净资本规模、合规经营情况、风险控制指标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结果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技术系统全网测试结果,择优确定首批试点证券公司。

《指导意见》要求试点证券公司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教育和维护稳定工作。要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进行客户筛选,防止风险承担能力和投资经验不足的客户介入融资融券业务。此外,证监会表示,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非法融资活动的打击力度。

[责任编辑:sunyi] 标签:融资融券业务 试点券商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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