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询价制度 强化机构责任意识
肖 波
证券时报记者 肖 波
自去年6月A股IPO重启以来,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然而,一个客观事实是,新股发行市盈率居高不下,新股发行过程中询价机构责任意识淡薄、询价不够专业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在当前新股发行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有必要进一步优化询价制度,提高询价机构责任意识和专业精神。
据Wind统计,自去年6月A股IPO重启以来,新股首发平均市盈率基本呈现逐月上升的态势,从去年6月的32.9倍一路攀升到12月的65.45倍,到今年1月份,新股首发平均市盈率约为68倍。在市盈率攀高的同时,新股发行超额认购倍数过大的问题也凸显出来。自本轮IPO重启至去年年底,中小板确定的发行价格所对应的网下部分超额认购倍数平均达198倍,上海主板市场平均认购倍数达80倍。
价格偏高直接引发超募现象频发,从而导致市场资源的浪费。在此过程中,询价机构责无旁贷,应该反思。目前来看,询价机构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专业能力不足,报价不够审慎;同时,责任意识淡薄,存在抬高报价水平的倾向。这些不当行为直接导致新股询价流于形式而不具备真正的价格发现功能。
显然,询价机构的不当行为源于询价制度存在某种缺陷。众所周知,新股发行制度中之所以设定询价环节,是因为考虑到询价机构——机构投资者具有更强的定价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能够对发行人的要价形成有力的约束,从而形成市场参与各方都满意的价格。
但从目前的询价制度来看,要求询价机构对发行人的要价形成有力约束尚有难处。按照新股发行机制,新股发行价格是通过两次询价来确定的。初步询价确定新股发行的价格区间,累计投标询价确定最终的发行价格。(下转A2版)
相关专题:新股发行制度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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