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基金研究总监李骥:努力实现卖者自负
建立惩罚制度维护市场化定价
大家集中讨论了两个问题,一个是新股定价问题,一个是超募问题。
定价本来就是市场讨价还价的问题,总体上来看,新股定价的改革总体上还是向前推进了一步。在新股定价的市场化方面,中小投资者的容量扩大方面,总体上还是向好的。
改革是永无止境的,肯定是不断有问题的。那么尤其最近出现的新股破法,确实是一个好事情。这个反馈回来,不管是对机构还是个人,都让我们重新思考这个定价机制,这是市场的良性循环。
2008年香港市场40%的股票是跌破发行价,2009年30%跌破发行价。我想说的是另外一个问题,是市场基础制度问题,我们说实现“买者自负”,你卖者能不能自负。作为一个卖方、作为一个定价的,对你的定价行为要承担自己的责任,就是“卖者自负”
作为一个卖者来讲,市场有一句俗话,买的不如卖得清,卖的最清楚自己的是好货还是一个不好的货。
他可以给你做信息披露,可以披露真的信息,也可以披露假的信息,可以事先披露,也可以事后披露,这影响到机构投资者的定价行为。
定价依靠两点,一个是公司的基本面,一个是市场行为。投资者的判断,一个是受机构的影响,一个是看上市公司本身。
保荐机构对公司的基本面是最清楚的,我们参加一些路演发现,两个小时之内,他把这个企业讲完了。而我们在一两天之内定价。显然作为机构来讲,不可能对企业的情况达到像企业和保荐机构那么清楚。
因此,我们在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在价值分析报告基础上,得出的一个价格。这个信息肯定是不对称的,让买者自负肯定有问题,因为它缺乏市场的基石。
这个基石是在什么地方呢?我有一个看法,卖者作为保荐机构要讲诚信。诚信是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要真实的披露信息。第二不要挪用、乱用募集资金,超募了要跟大家讲清楚。第三个要对大小股东都要尊重,一视同仁。这个就是我们讲的诚信的原则,在市场化的情况下,我们怎么维护这个原则,这是我今天提出的很重要的问题。
那么你在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况下,如果说你没有定时的披露信息,没有准确的披露信息,披露了虚假的信息,或者是你做了超募资金不适当的做法,你只要给中小投资者造成了损失,就要向他赔偿。
这个赔偿的原则我们在发达市场上,是现实的。我们中国市场上很少有中小投资者维权成功的。中小投资者受到损失,机构投资者受到损失,谁拿到了赔偿?我感觉到没有。
如果说我们的制度上、法律上,在这方面做一些惩罚性的规定,你只要违背了诚信原则,你就要向投资者做赔偿,而且我们的投资者在市场上成功的得到这种赔偿,将是证券市场诚信建设的一大进步。我希望建立一种经济性惩罚制度,来维护我们市场化的定价机制。
相关专题: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大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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