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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需三大配套措施

2010年02月23日 07:39
来源:新京报 作者:皮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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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湖北 财经评论人)

2月20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宣布,证监会已正式批复中金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和业务规则,至此股指期货市场的主要制度已全部发布。

股指期货的推出是中国股市的一场革命,它对于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不过,从短期来看,股指期货对于中国股市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为了防范风险,也为了股指期货的健康发展,有这样三大配套措施需要理顺。

首先,是要为投资基金松绑。根据现行的规定,股票型基金的股票持仓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这种规定显然是单边市的产物,使得股票型基金成了股市里的死多头。但这种规定显然与做空机制不相符。

其次,是规范上市公司的回购行为。虽然回购行为在A股市场较为少见,但上市公司回购对股价的刺激作用却是明显的。如果是沪深300样本股公司尤其是其中的权重股公司进行回购,这无疑会加剧沪深300指数的波动。因此,对沪深300样本股公司的回购行为要严加规范,特别是那些真正上市流通股份占总股本不到40%的公司,严禁回购公司股份。

其三,是规范沪深300样本股公司大股东的行为。一是上市流通股份不足总股本40%的公司,严禁大股东增持。毕竟目前沪深300样本股公司的流通股份不是多了,而是少了。二是规范大股东的减持,大股东的减持要做提前预告,使大股东的减持透明化。三是沪深300样本股公司中的那些有国字号背景的大股东,应禁止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避免股价操纵与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责任编辑:lixf] 标签:大股东 沪深 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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