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虹称虚增50亿销售收入为不实报道
证券时报记者 刘昆明
本报讯针对媒体有关“虚增50亿元销售收入”的报道,四川长虹(600839)作出正面回应,该公司新闻发言人刘海中表示,“四川长虹虚增50亿元销售收入”的报道属于虚假信息。
报道称,据有关人士举报,四川长虹1998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销售收入的情况,根据举报材料汇总统计,四川长虹虚增销售收入约50亿元。
刘海中表示,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四川长虹历年财报中销售收入的确定均符合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财务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报道中提及的公司1998年度确认的销售收入均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开具提货单证,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取得收款凭证,销售收入确认及财务处理完整、真实、合法。公司根据客户的商业信用等级采取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等不同结算方式,均系根据销售市场变化作出的一贯性政策安排,公司历年收取的商业票据均进行了正常的收款结算,不存在任何虚增。
此外,针对该报道中提到的范德均,刘海中专门进行了介绍,表示文中所称“知情人范德均”,原系长虹公司员工,1998-1999年时任四川长虹销售处湖南管委会主任,期间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7年,公司依法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据了解,根据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00)涪刑初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范德均挪用公款炒卖承兑汇票,并将利差据为己有;假借商业单位名义销售公司货物窃取返利,金额达77万余元,构成职务侵占罪。范德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民事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遂做出(2000)绵刑二终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专题:四川长虹曝财务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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