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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或将尝试“分拆投票”

2010年02月26日 06:32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朱茵 申屠青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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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朱茵 申屠青南

业内人士25日表示,融资融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名义持有”担保证券,初期将由证券公司征集客户意见行使投票权,未来或将尝试“分拆投票”。此外,个人所持有的限售股,将不能作为担保物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而机构投资者持有的限售股或将有条件参与。

根据目前的设计,我国融资融券交易采用“二级看穿式”账户体系,同一证券公司的所有客户普通证券账户中提交的担保证券,汇总为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然后分户记载为不同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也就是说,所有客户的担保证券都记录在证券公司名下,由证券公司“名义持有”担保证券,

权威人士表示,在融资融券试点初期,证券公司作为担保证券的名义持有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时,将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大多数客户的意见办理,行使包括投票权等权益。等未来融资融券发展到一定程度,或将尝试“分拆投票”制度,更好体现客户的真实意愿,每个客户都能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利。

目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开发了信用征集投票系统,可以支持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拆投票。

有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25日透露,在最近监管层组织的培训会上,就限售股如何参与融资融券形成一份讨论稿。其中,对于个人持有限售股的,已经明确不可以将限售股作为担保物参与融资融券业务。

而对于机构投资者,则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目前没有度过限售期的限售股肯定不能够作为融资的担保品,也不能融券卖出,这意味尚未度过限售期的“大小非”们希望借道融资融券业务,实现限售股的提前减持以便锁定利润的愿望将无法实现。

第二种情况是,根据监管部门最新的指导意见,即便是已经度过限售期的限售股持有者,将这部分股份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有一些限制。上海一家券商融资融券部门表示,“监管层要求试点券商重点控制机构投资者每个月作为担保品转入的股票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并且这1%是对信用账户和普通账户的加总监控。”

[责任编辑:jianghy] 标签: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交易 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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