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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庆后08年关于在预包装食品产品实施电子监管码的建议

2010年03月02日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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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预包装食品产品实施电子监管码的一些意见及建议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宗庆后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上发布了(国质检质联〔2007〕582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在该通知中,“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对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管理的重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要求“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这一举措对预包装食品生产企业影响巨大,实际是设置了新的行政许可和市场准入条件。在认真学习这一通知,以及质检总局陆续发布的与“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有关的《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赋码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入网产品查询指南》(试行)和《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质量监管、执法打假信息通报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国质检质〔2008〕83号)《关于2008年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工作部署的通知》等文件的基础上,从切实促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角度出发,对电子监管码在预包装食品产品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下列意见及建议。

一、“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与食品安全监管及对消费者的影响

1、“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是否可以真正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值得商榷。其利与弊,需要慎重考虑。“ 电子监管码”记录和提供的产品质量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产品商标、产品品牌、保质期、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编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编号等。这些信息已经全部存在于预包装食品标签上,通过阅读标签,消费者可以方便快捷地获得有关信息。监管部门如需对产品的流向、销售情况等进行监控,完全可以通过核查企业销售记录、台帐等方式达到目的,是否有必要再建立一套实质上重复的信息提供系统。我们建议应首先考虑充分落实、完善现有的质量管理制度,尽量避免频繁的推出新的监管体系。并要尊重不同行业企业的生产差异,尽量避免简单的一刀切。

2、根据“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介绍,该网的功能就是“为每一件消费者能够购买到的最小包装产品赋予唯一的 ‘监管码’,以‘监管码’为索引在数据库中记录此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信息”。对于某些产品,如汽车、电视、冰箱等,对最小包装进行监管可能是管理产品质量的有效手段。但对于预包装食品,除了极大地增加操作难度和成本外,其对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真正积极意义非常值得商榷。因为食品生产有其自身特点,一个批次可以有数以万计或十万计的最小包装。一个独立销售包装(瓶或箱)的安全性并不代表该批次食品的安全性。即使该销售包装“赋码”信息正确,也不能代表该批食品安全。目前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是按照生产批次进行监管,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3、国务院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出台若干政策和规定,目的是关注广大食品消费者的利益。目前582号文出台的这项管理措施,对相关各方的影响是错综复杂的。为了实施该法规,生产企业尤其是最小包装数额巨大的食品生产企业需要投入巨额的资金进行设备改造、配置人力、购买耗材以及获取几乎是天文数字的电子监管码。对于产品附加值较小且已经是微利的食品企业将造成巨大的成本压力;而广大消费者除了需要承担生产企业不可避免地转嫁的部分成本外,如果要利用该监管体系辨别产品真伪(而不是产品安全性),还需付出电话费、短信费或上网费等。因此该电子监管码的实施,不仅无助于提高对产品安全尤其是食品安全的监管,反而会对近期不断上涨的食品价格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4、根据国质检质〔2008〕83号规定,“考虑到产品包装多样性和赋码印刷的技术难度,在原先以一件产品赋一个码(简称一品一码)为原则的基础上,将赋码方式分为A、B两类,A类为一品一码,B类码赋在每种产品多大规格的包装上由企业自行决定”,虽然有24类食品被列入B类赋码范围,即目前原则上可暂在上一级大包装(外纸箱)上赋码。但这种赋码形式并不会对维护普通消费者权益起到任何积极作用,因为普通消费者一般不会整箱购买预包装食品,大多数只是零星购买;另外很多超市等销售终端在拆箱将箱内小包装食品摆上货架后,外包装箱也随之及为垃圾处理,因此外纸箱上的电子监管码也就不起作用了。

二、实施国质检质联〔2007〕582号文的技术难题

食品企业如果实施这一法规将面临到前所未有的巨大困难,具体如下:

1、条文中规定‘电子监管码’前期可以贴码。实际上很多现有的产品包装已满版印刷,根本没有位置加贴,需要相当的时间重新设计整个包装后方能实施。部分小包装即使重新设计也可能没有空间容纳电子监管码。

2、企业会有多达数百种不同的最小包装,实施该法规要涉及包装设计更改、订货、库存控制等等工作,需要相当的转换时间,自发布日期起不超过六个月根本不可能完成,更何况是在缺乏明确的指导细则的前提下(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尚不能指导企业开展此项工作、且具体何时能够开展亦不明确)。

3、该法规的实施涉及生产企业、包装印刷业、贴(印)设备生产商及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几方以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无论是时间控制还是技术能力的掌控,都不是食品生产企业独自努力就可以实现的。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大量协调工作,所以只对生产企业提出处罚要求是不合理的。

4、对于大量的各种形态的包装材料,目前绝大多数包材印刷商并不具备事先印刷或喷印电子监管码的能力或设备, 需要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喷墨打印此监管码,每条生产线要购买安装专用的变码喷印设备。全国数十万家食品生产企业,数以百万乃至千万计的生产线,其设备投入及额外运营费用将是惊人的。

5、食品产品的种类非常繁多,数以千万种的花色品种,数以亿,百亿计的消费单元,将会需要上千亿的信息量,目前的电子监管网系统设计是否能保证日常数据的及时维护及数据库的安全运行,我们也深表担忧。如因技术或其它因素影响,导致企业无法及时录入信息、激活条码,相关产品不能按照计划上市销售;或者导致消费者无法查询到正确的信息,误以为所购为假冒产品,企业不得不耗费巨大资源解决这些麻烦。由此产生的对消费者正常生活以及社会和谐稳定的影响,是难以估算的。

6、饮料产品包装的供货周期都较长,从半年到两年不等。一般产品包装材料的损耗率为1%,而印刷损耗能够达到 10-15%,因此对于产量大的饮料企业来说,由此造成的电子监管码废码、漏码的在线检测、剔除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7、不同生产企业的生产线差别极大,如何保证在短期内均会有配套的贴码设备?若采用手工贴码,对于食品工业的高速生产线则是完全不现实的。

8、按照该法规的规定,企业上传电子监管网数据库的监管码信息涵盖了出库产品批次信息、数量、产品规格、批发商名称、批发销售区域等内容,中信国检公司将能轻易掌握每个企业的产品品种、产量、经销商、销售区域等商业机密。作为一个公司实体,该公司是否有这样的权利,其法律依据是否充足?如何保证这些机密不被非法利用?若非法泄漏后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这些也都是每个食品生产企业所关心和顾虑的问题。

基于上述意见,我们认为该法规若在预包装食品中实施将会耗费大量社会资源,极大增加社会成本,反而会对近期不断上涨的食品价格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不利于党中央号召的节约型社会的建立,而在促进产品质量特别是预包装食品安全水平方面并不会达到预期的作用,因此预包装食品产品领域实施电子监管码制度,其必要性和技术上的可行性值得重新进行论证,不宜仓促推行,恳请政府有关领导部门慎重考虑,同时建议国家能够考虑预包装食品企业和预包装食品产品的实际情况,食品饮料行业宜暂停实施电子监管码制度。如果近期必须实施,我们建议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试点,待技术上完全成熟,且能保证企业的商业机密、不影响企业的生产能力、不造成企业生产成本的大幅增加、对保证食品安全的确能发挥很大作用等情况下,再考虑向全国的食品行业逐步推广,千万不可简单的一刀切。

[责任编辑:wang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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