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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物业税提案:一定面积内首套住房永不实征

2010年03月03日 10:31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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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提案议案·财金看台

贾康

我国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牵动全局,是紧密联系各方利益、公众感情、社会和谐的大事。现行制度框架下,在房地产保有(持有)环节上税种与税负的合理设计严重缺失,尚未出台每隔一段时间重评一次税基、对非经营性房地产也可覆盖的物业税(更规范的表述可称为房地产税,以下皆直称为房地产税),远远不能适应现实生活的客观需要。

开征房地产税的必要性

1.房地产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通盘配套改革中不可或缺的地方税体系的支柱之一。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匹配的财政体制,是以分税制为基础的分级财政,中央、地方不同层级的政权,要形成不同的事权(支出责任)和与之呼应的财权,而财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首先是税基的合理配置,需要形成合理的地方税体系。我国1994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财税配套改革,已在中央和以省为代表的地方之间,初步形成了分税制框架,而在省以下,却迟迟未能形成有长效机制的地方税体系和真正进入有一定规范性的分税制状态(各地在省以下实为五花八门、复杂易变、讨价还价色彩仍十分浓厚的分成制与包干制),地方政府过于注重办企业和粗放扩张GDP,过于依赖土地批租(一级市场)的“土地财政”收入,短期行为广为人们所诟病,都与此种制度安排不合理、制度建设不到位问题有内在联系。开征房地产税,可以使地方政府得到一种大宗、稳定、随自己职能履行而不断“水涨船高”式增长的支柱税源,使其改进辖区投资环境、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努力,与自己的财源建设内在契合,从而内生地形成转变政府职能、行为长期化的可持续动因,并促进财税、行政等方面的通盘配套改革的深化与逐步到位。

2.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开征房地产税这样的财产税,可以在房地产供需双方行为合理化导向上形成一种经济参数和税负约束,其正面效应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城镇化方兴未艾、土地稀缺性极高、房地产市场波动对经济生活影响极大的国家来说,值得特别重视。具体而言择其要者,这种正面效应,一是可以增加住房市场上中小户型的需求比例,从而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二是可以减少已建成房屋的空置率,活跃租房市场,提高社会中不动产资源配置的效率;三是可以促使不动产投资、投机(二者并无绝对界限)行为收敛,有利于减少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及其导致的市场大起大落的可能性,促进房地产业长期的健康发展。

3.房地产税也是在我国发挥财产税的再分配调节作用所不可或缺的税种。在房地产保有环节开征房地产税,客观上将增加住多套房、高档房的高收入阶层的税负,所筹得资金转而用于国家财政支出将更多扶助低收入阶层,这种再分配调节作用,对于我国推进收入分配合理化的相关制度建设,现实意义重大,社会要求迫切。

开征房地产税的可行性

4.我国在改革中已推出的“土地出让金”,其性质是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即凭借所有者身份对使用权持有人收取的地租;而房地产税,其性质是不动产保有环节上使用权持有人所必须缴纳的法定税负,收取者(国家)凭借的是社会管理者的政治权力。“租;与“税,两者是可以合理匹配、并行不悖的关系,不存在所谓不可克服的“法理障碍”和“不能容忍的重复征收”问题。

5.前些年,在无每隔若干年重评一次税基的房地产税制度框架的情况下,土地出让金的生成价位较高,而一旦推出房地产税,其生成价位会因交易者预期的改变而相对较低,这种差异也并不是开征房地产税的硬障碍。在中国渐进改革已形成“路径依赖”的情况下,我们完全可以设计“老房地产”与“新房地产”有所不同的税务区别对待办法。

6.开征房地产税需要有产权登记与保护、税基评估、信息管理与沟通、税收征管等方面各环节的专业力量与条件,但这也并不能成为否定开征此税可行性的理由。我国有关部门已在10个地方推行数年的物业税基模拟评估和相关工作试点,所要试验的就包括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案。相关的信息系统、人员培训、评估软件和收缴管理等,都不存在硬障碍。

7.开征房地产税在市场经济国家有多年积累的丰富经验,我国完全可以结合本国国情与实际,借鉴吸收而形成“后发优势”。当然,中国近些年的“小产权房”、历史上形成的“经租房”等问题,确是其他国家一般没有的情况,需要稳妥处理,但在配套改革中,这些都是可以设计对策方案、渐进合理解决的。

相关建议

8.有关部门应抓紧研究制定在我国开征物业税的方案,建议将税的名称在方案中规范地表述为“房地产税”。有关税制设计,应与配套改革要求和房地产业强化政策理性、贯彻合理规划作通盘的匹配。

9.鉴于此项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高度敏感,建议有关方面积极征求公众、专家、各利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合理引导舆论作理性、健康的讨论(包括争论),在一些关键点上可采取听证会方式加强透明度和不同意见的沟通,通报“空转”试点地区的有关情况,增进各方对此项重要改革的理解与认同。

10.方案设计上应注重“渐进”要领,不求一步到位,力求尽快搭好和推出基本制度框架。建议实施的初期,对一般的消费性住房不考虑实征(管理上很容易认定的独立别墅、豪华公寓则可先行实征),如对一定面积以下的居民“第一套自用住房”实行永不实征,也是可考虑的。

11.应秉持紧迫感积极组织必要的人员培训、国际交流、各地的经验沟通等活动,为我国房地产税的出台作尽可能周全、充分的准备。

(此提案为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递交,原题为《关于抓紧研究、准备出台物业税(房地产税)的提案》)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房地 我国 税基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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