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蔚华:进一步完善我国信用卡呆账核销制度提案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信用卡呆账核销制度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 招商银行行长 马蔚华
[提案摘要]
随着国内信用卡业务的快速发展、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现行信用卡呆账核销政策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业务发展,信用卡呆账准备计提和核销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了信用卡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此,有必要尽快完善信用卡呆账核销制度,建立自主、及时的核销机制,提升商业银行资产质量,降低核销成本。
一、背景及问题
近年来我国信用卡业务迅速发展,对拉动内需、促进社会消费、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随着总发卡量和信贷总额迅速增加,不良资产不断沉淀,逾期账款的历史包袱始终存在。截至2009年9月底,我国贷记卡损失类透支余额已为49.48亿元,同比增长135%,当前损失率[1]已上升到了2.48%。不断累积的不良资产致使我国信用卡资产质量数据严重失真。而目前所实行的呆账核销办法并不完全适应信用卡业务特点,信用卡不良资产不能及时、集中核销,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了信用卡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信用卡业务具有金额小、笔数多、持卡人数量庞大且分布分散的特点,在经营上应遵循“大数法则”,采取集中征信、集中审批、集中账务处理、集中监控、集中核销的集约化运营模式。目前执行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以下称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是,比照公司业务及一般抵押性贷款设置信用卡核销条件,要求按照“严格核销条件,确凿证据、逐笔核销”的原则申报、审批、因此,核销时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逐笔证明“呆账资质”,操作难度大,耗费成本高。对信用卡业务而言,繁琐复杂的核销程序和材料要求往往导致核销成本大于核销金额,影响商业银行及时进行资产处置,导致各行不良比率趋于升高,无法体现真实的损益情况。具体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呆账认定标准过严
比如,大部分信用卡呆账核销要经过法院诉讼、公安立案等法定程序或连续追索两年以上才符合核销认定条件,对于信用卡这种笔数多、金额小的业务来讲,核销门槛过高;又如,管理办法未明确信用卡核销可以适用于持卡人触犯刑律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况,造成实践中无法追索却也无法核销的困境。
(二)核销程序复杂
根据目前呆账核销政策,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的认定条件和上报流程,需要向各级税务机构逐笔逐项上报,不便于实施,操作性不强。
(三)核销材料繁琐、外部取证困难
一些呆账核销需分别获取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检法部门等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发卡机构取得这些证明材料难度较大,成本甚至会超过拟核销的账户透支金额。
(四)呆账准备计提没有明确标准,实践中做法不一
首先,足额税前提取专项准备尚未落实,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规定,银行按照五级分类足额提取的专项准备可计入当期损益,但上述财政政策转化为税收政策还有一定距离。目前仍然只能在税前提取1%的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只能在税后提取。其次,呆账准备计提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各行对于“M0-M6”分类在逾期时点的计算上不尽相同,导致呆帐准备计提的数额差异。另外对于准备金计提基数是否包括利息也没有明确规定。
二、建议及理由
结合国内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一)逾期180天以上贷款直接转表外,及时作账务处理。
(二)明确并调整部分类别呆账的申报条件。建议对“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必要的程序”等规定作进一步明确解释;将涉嫌诈骗类申报条件修改为“公安机关受理或正式立案半年以上”;同时建议将“本金在人民币2万以下,追索两年以上”的要求进行调整,对“本金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金额限制予以放宽,将追索时间由“两年以上”修改为“一年以上”
(三)简化核销申报材料
首先,建议对信用卡共性材料进行简化,保留申报汇总表和债权证明材料,不需提交调查报告和申报表等材料。其次,简化追索类个性材料,考虑到信用卡业务存在可能无法获得上门追索证明材料的情况,建议将追索类个性材料要求明确为电话、信件追索证明或上门追索证明”
(四)修订责任认定制度
作为高风险、高收益的业务,信用卡审核审批方式、贷款者数量与公司业务存在很大差异,而且国内征信体系目前还不很完善,无法搜集到每个持卡人的详细信用记录,所以将信用卡业务核销的责任认定逐笔到人的规定与信用卡业务的性质存在一定不符。
建议在对信用卡呆账核销责任认定时,结合信用卡规模经营的特点,建立按照逾期时间、透支金额、呆账比例等的责任认定制度。比如规定透支本金在2万以上的才需要进行责任认定;发卡后使用正常的时间长达半年以上,后因客户经济困难产生的呆账可免予认定责任;对于经营状况良好、不良率在一定比例以下的发卡经营机构,可免予认定责任;对于经营状
(五)出台已核销资产管理政策
为了进一步盘活呆账资产,挽回损失,建议增加已核销资产处置的条款,如明确商业银行在报监管部门审批后,可以采取打包出售等方式交给专业机构处理,更好地实现本行权益。
附件:国外及港台地区与我国信用卡核销制度的比较
附件:国外及港台地区与我国信用卡核销制度的比较
对比境外发展成熟市场,我国信用卡贷款仍未实现自主核销。信用卡业务金额小笔数多,因而要逐笔逐级申报、审批核销的难度和成本都比较大,这就使得目前信用卡呆账核销速度远远滞后于呆账产生的速度,造成呆账金额越积越多,导致不良率和损失率不断提高,无法反映商业银行的真实资产质量情况和损益情况。国外成熟市场与国内的信用卡核销制度具体区别如下:
(一)美国信用卡呆账核销制度
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在2000年发布的统一信用分类和账户管理政策修订版中,明确了对循环信用拖欠180天以上和分期付款拖欠120天以上的账户直接核销处理;除此之外,对破产、涉嫌诈骗、死亡等类别也有明确的核销政策。下表是与美国在呆账核销分类方面的简要比较。
类别
我国
美国
循环信用贷款
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或余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下,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可予以核销
拖欠180天以上直接核销
分期付款
无专门区分,同上
拖欠120天以上直接核销
破产
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财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可予以核销
收到通知后在60天内进行核销
涉嫌诈骗
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察一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可予以核销
在欺诈发现后的90天进行核销
死亡
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或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可予以核销
将在损失认定后直接核销。
(二)港台地区信用卡呆账核销制
港台地区信用卡公司按照客户延滞情况进行分类:M1——延滞0~30天,M2——延滞30~60天,M3——延滞60~90天,M4——延滞90~120天,M5——延滞120~150天,M6——延滞150~180天,M6后即视为呆账可直接进行核销,账面清零无需监管层审批核销,港台地区个人和公司均可申请破产,故对于被法院接受申请破产的个人和公司,需要按照当地法令与破产法的规定进行。
比较
港台地区
国内
认定条件
信用卡等小额信贷逾期180天即可核销
逐户认定损失,逐户申报核销
责任认定
部分银行对于欠款金额较大案件进行责任追究
需逐户进行责任认定工作
税前抵扣申报
核销后可以全额抵扣
部分核销不能抵扣
相关专题:2010年全国两会财经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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