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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小心8000个地方融资信贷地雷 试点地方自主发债

2010年03月04日 11:37
来源:南都网 作者:龙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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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关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问题屡屡被提及,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高风险因此成为两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3月3日,全国两会拉开帷幕,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副总经理谢卫向大会提交的提案表示,2009年的信贷大投放中,据报道说约有40%的银行信贷资金流入地方融资平台,而今年由于控制信贷总量,地方融资平台的后续资金来源及未来隐藏的风险问题开始显现,从而引发各方的担忧。现在到了对地方融资平台进行认真分析,清理的阶段了。

地方债务可能绑架银行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负债水平十分令人担忧。

央行去年四季度披露的数据显示,全国3800多家地方融资机构,管理总资产8万亿元,地方政府的负债已达5万亿元,平均负债率高达60%以上。

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介绍说,2009年全国财政收入预计达到68477亿元,增长11.7%.2001年来地方财政收入在全国占比均值为46.32%,以此推算2009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为31719亿,以融资平台负债余额5万亿计算,负债率超过100%.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的一份报告显示,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资产负债比例有的高达80%以上,政府隐性债务负担过重。

所谓的地方融资是指地方政府通过搭建一些投资公司或开发公司,以地方政府的财力或信用作担保,向社会和银行获取资金,用于地方建设的一种投资行为。地方融资平台由来已久,只不过在2009年由于融资金额的巨大,从而引起大家的关注。

2009年过度宽松的信贷政策加之4万亿的经济刺激计划催生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爆炸式的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数据,各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2009年迅速增长到8000多家。

融资平台也由于信息高度不透明、债务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为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

在谢卫看来,当前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积聚的资金已经过于庞大,积累了巨额风险。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有可能绑架国家财政和银行。从目前情况看,支撑融资平台的主要是地方的卖地收入,这种卖地财政本身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旦经济回调,或卖地财政受阻,地方的隐性财务问题就会爆发,中央财政就不得不施以援手,风险就会转嫁到中央。同时银行的信贷资金也会形成不良资产,威胁我国的金融安全。

融资平台潜在风险显然已受到了管理层高度关注。2010年1月19日,温家宝总理指出“更好地发挥财政政策在扩大内需中的作用,尽快制定规范地方融资平台的措施,防范潜在财政风险”。1月26日,银监局局长刘明康在银监会2010年第一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会上要求“全面评估和有效防范地方融资平台风险,加强贷款跟踪检查。

2012年风险爆发?

5万亿的债务到底潜在何种影响?

国泰君安分析师王成表示,如果单从财务费用的角度来看的话,目前似乎仍在可控范围之内。并非5万亿全部是负息债务,事实上地方政府大规模地利用投融资平台也只是最近两年的事。由于地方政府在法律上不能承担债务,在这之前,地方政府的直接债务更多是以各种形式的拖欠存在的。

王成做了个假定:假定2004年以前的1万亿左右不产生财务费用。对于剩下的4万亿,如果假定按5%的利率计算,相当于每年2000亿元的还本负息支出。现在能看到的最新的地方财政收支状况的数据是截至2008年底,地方本级收入(不包括纳入政府基金收入的土地出让收入,即不包括土地财政),加上中央补助,扣除财政支出以后的节余勉强能够支付未来额外的利息。因此在2009年土地出让收入再创新高的背景下,似乎最近两三年利息的支付仍然可以勉强维持。

但是从债务现金流的角度来看,情况就很不妙。王成举例:他们参考了收购ST松江股权的天津融资平台滨海控股公布的现金流量表,2008年年底借款收到的现金和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分别是56和39亿元,相当于其负债总额的40%需要滚动,而留在账面上的现金资产只有16亿。这是一个经典的债务危机模板,其资金链紧绷的程度远超大部分的房地产开发商。

“融资平台风险将体现在2012年。”华泰联合证券分析师荀玉根认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通常在项目建设期只需付息,项目建成后才开始还本,贷款利率通常为同期基准利率下浮10%,因此风险爆发在未来还本阶段。按项目建设期为三年计算,地方政府债务压力在2012年,同时2012年是地方政府换届年,可能出现“新官不认老账”的情形,银行将面临信贷风险。

如何排雷

会采取何种方式来管理、清理负债备受关注。

王成表示,当前的模式所有的风险都集中于银行系统,并且仍然是在积聚过程中。因此他认为通过某种方式向金融市场分散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以融资平台为发行主体的城投债和以银行为主体的资产证券化进一步推行的可能非常高。

“规范地方融资平台需要从地方和中央两方面入手,着眼于眼前和长远。”谢卫建议,首先要规范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关系。应该理清两级政府各自的事权和相应的财权,改变地方政府事权加大而财权上收的不合理状况,完善分税制度和转移支付制度。同时对“预算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在有条件的地区进行地方自主发债的试点,应该看到,地方政府发债对地方债务的阳光化,强化地方债务的约束,提高债务的透明度都有积极的意义。通过发债,有助于比较准确了解地方政府的真实债务水平,对规范各类风险具有积极的意义。

此外,谢卫认为地方政府对各自的融资平台要进行集中的清理和规范。要通过清理来摸清家底,对一些有发展前景的融资项目,应该有意识地让更多投融资主体来参与,这样既减轻了地方政府的担保压力,又引导了社会资金的介入。对一些公益性的项目,地方政府就需承担更多的义务。同时对融资平台的操作流程进行规范,杜绝打包获取信贷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的投放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

谢卫同时认为,阳光运作也非常重要。鼓励地方政府逐步实行预算公开,编制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并置于人大和公众的监督之下,以便社会对其债务情况有全面的了解。通过这样的安排,那些规范运作,诚实守信的地方政府依然能够得到社会资金和银行资金的支持。

本报记者 龙金光 实习生叶华发自北京 (来源: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lilei] 标签:融资平台 地方债务 施罗德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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