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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民如何维权 可借鉴境外建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

2010年03月10日 18:03
来源:南方报业网 作者: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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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报“3·15金融投诉调查”问卷的结果,消费者对基金公司的不满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夸大收益,有21.7%的人投票;二是费用过高,有19.4%的人投票。如何甄选适合自己风险偏好度的基金,是基民在认购或申购基金时优先考虑的问题。

首先是基金的迁徙现象严重,明星基金经理们弃公募而去,部分基金公司爱规模不爱业绩,“铁公鸡”们依然坚持不分红;而去年接连爆发的乌龙门事件,又令投资者蒙受损失。

可是,当事基金公司应对出错的做法,仅是一纸冰冷的公告,没有人为此负责,更没有提及投资者利益的弥补。

“以持有人利益为核心”,是否已经沦为一句口号?

问题1 一对多专户业绩不如沪深300涨幅的一半

“一对多专户”产品成为基金公司夸夸其谈式营销最典型的一例。

自2009年9月份推出以来,“一对多专户”产品的表现与公募业绩相比,还不尽如人意。

案例“买指数基金费率还低些。

杨女士在去年10月认购了两只一对多专户产品,均是规模排名前十的基金公司发行的。但一个半月后,产品公布收益率分别为6%和8.7%,都不如同一时间段的指数涨幅。“早知如此,还不如去买点指数基金,费率还低些。”杨女士抱怨。

杨女士的遭遇并非个案,记者从银行渠道了解到,半年以来,基金公司一对多专户产品中跑输大盘的比比皆是。对于规模只有几亿的专户产品而言,建仓期已经不能再作为业绩不佳的借口。

回声:“一对多专户”与中小私募产品运作方式并无差别

“基实际上一对多与中小私募产品甚至一些规模非常小的公募基金运作方式并无差别。”一家基金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研究总监对记者说,要获取超额收益,一对多往往会集中持股,其风险和波动性都远比公募基金要大。“两三个亿的规模,决定了它的风险,跟阳光私募的情况类似。

根据深圳金融顾问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光私募产品存续期在一年以上的产品共有165只,去年其平均收益为47.38%。对比沪深300的同期涨幅,私募的业绩表现尚不及其一半,而对比上证指数同期涨幅,私募的业绩表现也仅仅略超过大盘的一半。

“期望越高,失望越大。”该人士表示。

支招:需要对管理人进行更深入研究

上文第三方评价机构人士指出,一对多专户的管理水平与公募基金的管理水平并无必然联系。如果说公募基金可以反映公司整体实力,那么过往专户运作经验如一对一专户、社保、年金等和专户投资团队的能力是决定一对多专户产品业绩的关键。而这些条件,并不是每个具有专户资格的基金公司都具备的。因此,投资者在选择一对多专户时需要对管理人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了解其一对多专户团队的实力以及经验。

问题2 “基金公司将自身损失转嫁到投资者头上”

2009年基金公司打新过程中,所踢“乌龙球”从去年7月一直踢到了去年10月。而到了年底,一场人为错误导致的闹剧更是将基金乌龙门事件推向最高点。

一位投资额超过千万的基民对记者说,“每次失误,基金公司都可以将自身的失责转嫁损失到投资者头上,这让我们很没有安全感。

案例:基金公司出现“技术错误”

2009年12月30日,交银“上证180公司治理ETF”的价格被推高至涨停,而巨大的价格波动源自净值的异动。当天开盘起,其净值较交易价格就出现约50%左右的溢价。

根据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当晚发布的公告,其原因是由于2010年1月4日上证180治理指数成分股即将调整,交银施罗德在2009年12月30日对申购赎回清单进行相应调整,但在调整过程中出现“技术错误”

如果有散户在追涨时买入,第二个交易日以收盘价卖出。即使忽略交易费用,直接账面损失也将达6.5%。在其他价位买入的投资者也将面临着不同程度的损失。按当日1.36亿的交易金额估算,二级市场交易者一日损失500余万元。

尽管交银事后成功追回利用二级市场价格与净值价差套利资金的所得收益,但公司对自身低级错误所造成散户的利益受损却只字未提。

回声:“我们追回套利收益是有法律依据的。

“我们追回套利收益是有法律依据的。”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有关人士表示,这里所指的法律依据就是上证180治理ETF招募说明书中的约定:基金公司会对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造成的估值错误的差错负责,但招募说明书同时表明,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不过,这种基金公司犯错、投资者“买单”的现象广受各界质疑。“投资者利益受损,但没有任何监管部门或渠道帮助其维权。”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

支招:建议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

普通基民如何跟大机构抗衡?遇到乌龙门事件基民是否只能逆来顺受?从目前来看,除了监管部门尽快出台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相关法规以外,别无他法。法律界人士建议,相关部门应借鉴海外经验,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

问题3 “铁公鸡”依然不分红

分红的呼吁年年喊,但部分基金公司依然我行我素。

去年,证监会发布了基金分红新规,但这并未改变基金“铁公鸡”不分红的现象,依然有60只偏股型开放式基金成立以来从未分过红。尽管分红是否真的有利于基金操作,还有待商榷。但对于基民而言,如果契约约定了分红的条款,那么,落袋为安还是继续投资的选择权,就可以落在基民而非基金公司的手上。

案例:

基金“铁公鸡”可能会惹上官司,这是2009年基金业内最受瞩目的事件之一。这一年,律师张远忠掀起了基民对待“基金公司不分红”的首次诉诸法律的维权行动。他向南方基金和中国工商银行发去了法律意见书,要求基金公司对“南方稳健2号”2007年近百亿元的可分配利润按照约定进行分红,涉及金额高达97亿元,折合基金每份可分收益将近0.7元/份。而事实上,有6只开放式基金成立三年多来从未分红,是当之无愧的“铁公鸡”

回声:“不分红反而对持有人有利”

北京某合资基金公司市场总监对记者解释,基金分红实际上对持有人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分红是把基金的部分净值变现,如果分红后净值上涨,持有人就会减少净值上涨的收益。在一定时段,基金不分红或不按时分红反而对持有人有利。”该观点代表了大多数不分红基金公司的观点。

然而,一位资深基金业人士指出,部分基金公司在没有与持有人沟通的情况下,实施不分红或延迟分红,其背后真实的原因在于,做大规模更多地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基金净值排名等方面的考虑。

也有基民认为,未来的行情好坏通常难以判断,基金公司不应单方面剥夺基民将收益落袋为安还是通过红利再投资继续投资的权利。

支招:选择明确约定分红的基金

好买理财基金研究中心研究员曾令华表示,如果投资者希望基金定期分红,就选择契约中明确约定分红的基金。“带有‘红利’、‘回报’字眼的基金通常都会约定每年分红比例或次数的条款,而现在发行的新产品对分红条款的规定也会更细致。”(南方都市报 记者 王晶晶 实习生 杨诗丽)

[责任编辑:wangdan] 标签:基民 投资者 基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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