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使用质询方式的探讨
据《新京报》报道,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报告中披露,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将会使用询问、质询等监督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原主任程湘清表示,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史上从未有过质询案,因为质询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并正式列入议程才叫质询案,而询问则很普遍。这是监督法生效后,常委会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将依法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
提起质询,不少关心时政的人马上会想起几年前“敢为天下先”的广东省人大代表,把当地政府官员问得浑身冒汗的质询场面。《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六章,对人大代表通过向政府部门询问、质询行使监督权,有着明文规定。但从2007年1月1日监督法生效至今,真正让人过瘾的激烈质询,似乎只在广东发生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将使用询问、质询等监督方式,我以为最大意义在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人大的监督责任;二是确立了人大的监督权威。
但笔者注意到,监督法对于询问和质询并没有太多的限制性要求,但本次提出的使用询问和质询,被加上了“选择代表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专题询问和质询”。显然,没有开放到“只要联名人数达标即可质询”这一步,全国人大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
笔者以为,要使质询这种面对面的、相对激烈的监督方式健康发展,需要从三个方面予以保证:一是实施细则,仅凭现有的监督法第六章恐怕远远不够,还需要一些程序规定、职责认定、违章罚责等支撑,否则很容易因为对质询的理解不同,形成或一团和气式的形式化或冲突激烈无法收场的局面;二是需要大量的质询实践和案例积累,来充实各级人大的质询底气;三是各级政府需要端正态度,既要尊重人大代表行使权利,坦然面对质询,又要打起十二分精神努力尽责,让自己的日常履职经得起人大代表的质询。
相关专题:2010年全国两会财经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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