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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年度报告判例篇:引人注目的消费诉讼

2010年03月14日 16:19
来源:中国消费网 作者:盛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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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令消费者不满

作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力武器,相关的司法诉讼、判决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着特殊的意义。回顾上一个3·15年度的典型消费纠纷司法诉讼和判例,我们看到的是法律对权益被损害者的保护,是司法力量对公平和正义的维护。

NO.1

《食品安全法》十倍索赔第一案爆出

●案情回放

2009年6月1日,职业打假人韩飞在深圳一药店购买了标识为新西兰原装进口生产的“蜂胶复合软胶囊”和”银杏叶软胶囊”。随后,韩飞以该食品没有卫生部的批准文号,系非法生产和销售为由将销售方告上法庭。向销售方索赔十倍货款。

●判决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药店及其所属公司销售的“蜂胶复合软胶囊”和“银杏叶软胶囊”未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等,而以普通食品进行销售,属于违反卫生部上述规定的产品,两被告的销售行为违法。遂判决深圳一致药店百仕达分店支付韩飞赔偿金5640元,深圳一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补充清偿。

●入选理由

于2009年6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的《食品安全法》首次确立了消费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原则。本案作为第一例依据《食品安全法》判决经营者向消费者进行十倍消费金额赔偿的判决,有着标志性意义。

NO.2

奥美定受害者胜诉

●案情回放

2006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认为奥美定产品“不能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决定全面停止奥美定产品生产、销售及使用。此后,虽然有多起消费者起诉使用奥美定整形的医院,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都未能胜诉。2008年8月,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一位奥美定受害者起诉深圳富华医院医疗过错赔偿案。后又审理5名注射奥美定受到伤害的消费者起诉深圳市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的案件。

●判决

2009年2月13日,罗湖区法院判决深圳富华医院赔偿受害人1.9万余元。2009年4月,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判定深圳市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对5名受害者赔偿,赔偿金额最高24万多元,最低1万元。

●入选理由

这是迟来的正义,但它终究还是来了。对于奥美定的受害者们来说,她们等待的并不是那笔赔偿金,而是对她们维护自身权益的肯定,也是对利用奥美定赚钱并由此造成恶果的医疗美容机构的惩诫。

NO.3

北大教授起诉非法行医

●案情回放

2009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北大教授起诉北大医院非法行医案做出一审判决。北京大学医学教授熊卓为因为长期伏案导致腰椎出现轻度滑脱,于2006年1月23日在北大第一医院做了骨科手术,术后熊卓为因并发症肺栓塞,抢救无效死亡。2007年10月,死者丈夫北大教授王建国将北大医院诉至法院,认为该院负责观察、诊疗、抢救的3位主治医生都是没有行医资格的北大医学院的在校学生,且病历还有多处涂改,并由于医院医疗过失造成熊卓为死亡,索赔500万元。

2009年此事被披露,引起卫生部高度重视,责成北京市卫生局核清事实。事件引起争议的一个焦点,便是医学院学生或实习医生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行医。

●判决

2009年7月,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北大医院存在医疗过失,医院需赔偿患方70余万元。但一审并没有认定医院非法行医。双方均表示不服,此后相继提出上诉。

●入选理由

这是去年广受关注的诉讼案件之一。根据卫生部的解释,符合一定条件的医学院学生或实习医生参加医疗活动是合法的,他们在临床指导教师和指导医生的监督、指导下,可以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临床诊疗服务。但是完全放手让医学院学生或者实习医生独立进行医疗活动肯定是不合法的。若由此造成患者损害,构成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wangkt] 标签:判决 2009年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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