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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参与期指结算有利提高抗风险能力

2010年03月15日 03:05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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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文辉

昨日有媒体报道,银监会已于日前正式发文“规定银行不能参与股指期货市场”,还将此“规定银解读为“这意味着银行将无缘股指期货市场的特别结算会员业务”,并称此举主要是为了“规避银行作为特别结算会员在理论上的无限风险责任以及监管法律法规方面的限制”

但相关银行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负责人均于昨日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否认接收到上述文件。事实上,仅就“高标准、稳起步”的中国股指期货市场提高抗风险能力的长期发展需要,也不应将商业银行断然排斥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的分级结算体系之外。

在中金所借鉴国际惯例于国内创新性设计的首个分级结算体系中,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的机构才能成为结算会员,交易所只与特别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及交易结算会员这三类结算会员直接进行一级结算,而其他不具备结算会员资格的交易会员必须通过全面结算会员或特别结算会员完成二级结算。这种逐级控制和吸收风险的多元化、多层次的金字塔式风险控制体系,可使很多局部风险在结算会员层面得到化解,从而确保金融期货市场的平稳运行。

由于各种原因,中金所现有125家会员中唯独商业银行担当的特别结算会员缺席。而这种简化的结算结构,在股指期货推出初期,基金、保险资金、QFII等大机构投资者参与受限之际,尚能由资本金有限的全面结算会员包揽交易会员的代理结算业务。但中金所现有的15家全面结算会员,最高注册资本金仅5亿元,即使增资至10亿元,按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要求,其能代理结算的总规模仍极其有限。

据业内反映,平均分摊3家以上交易会员的这些全面结算会员,个别已心有余而力不足,甚至为不影响其现有规模下的商品期货业务,还有全面结算会员要求自愿降级为交易结算会员。

尽管股指期货推出初期单纯的代理结算业务相对其前期投入不可能为商业银行带来多大的直接收益,但国内工、农、中、建、交五大商业银行之外的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均因看好其未来而在虎视这块创新业务。从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来看,也只有那些资本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才能充当衍生品市场代理结算业务的主力军。

其实,按中金所现有风险控制管理等办法中有关结算风险联保、分担的严密规定,商业银行作为特别结算会员的风险责任并非无限,除非银行直接参与股指期货等衍生品的交易。何况,商业银行肯定将作为保证金存管银行介入股指期货市场,而将“规定银行不能参与股指期货市场”简单解读为“将无缘股指期货市场的特别结算会员业务”有失之偏颇之嫌。在金融期货市场发展初期,限制甚至禁止自营经验不足的银行参与股指期货有关交易(包括保值、套利、投资交易),则应是有必要的。

我们期待着银行早日参与股指期货的代理结算业务,以提高首个金融期货市场的抗风险能力。

[责任编辑:mad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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