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递延养老保险或难产
孙轲
3月25日,距国务院提出在上海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产品试点已整整一周年,而试点方案至今仍然未露峥嵘。在当日中央财经大学举办的“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研究”国际研讨会上,实行个人养老保险税收政策被反复提及,而其中的困境也成为学界和业界关注的焦点。
保监会国际部主任姜波表示,金融危机使全球养老金资产出现巨额损失,缴费水平大幅下降,提现比例节节攀升,部分国家养老保障体系甚至走向国有化。
“近期OECD对阿根廷养老保障国有化进行了预测分析,发现即便基于乐观的假设条件,阿根廷最晚将于2014年出现养老金短缺,2026年养老资金全部告罄,因此,国有化无法解决根本性问题,必须更充分发挥商业养老金的补充作用。”姜波称。
而究竟是在缴费环节纳税还是在给付环节纳税直接影响着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一年前提出的在上海进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产品试点即是考虑将税收递延至给付环节,以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解决目前基本养老保险金替代性过低的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李俊峰表示,无论从国家财政收入增长情况,还是在岗职工收入增长状况看,实施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税优政策都已具备可行性。
但是,建立延税型的模式似乎仍存在很多壁垒。
中国社科院拉美研究所所长郑秉文表示,前端免税将对当期财政收入产生影响,即使远期征税也可能划不来,而延税养老金与现行分类所得税制的抵触导致任何EET(即缴费和积累阶段免税,领取阶段征税)养老金制度都难以产生。
2009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明确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部分,均不得抵扣个人所得税,这一文件令保险业界倍感失望,其解读为“被誉为行业催化剂作用的养老险税延消失了。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认为,“个税递延影响到的因素很多,是试点方案迟迟无法推出的原因。
“可设定一定的假定条件,计算影响多少当期税收,将来领取时能够收缴多少税款,刺激多少个人当期消费,保险公司因此售出商业养老保险可贡献多少企业所得税,养老保险的保费用于投资又可支持多少经济建设和就业,等等。”郝演苏称。
国家税务总局税科所研究员石坚认为,在建立个人补充养老延期纳税制度时,必须对相应的改革环境予以评估,如需建立健全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从立法层次上解决此计划的法律环境;考虑保险市场发展水平和监管水平,防止监管不力;以及考虑财政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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