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保操作实务(4):套期保值案例介绍
2010年03月29日 03:53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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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以卖出套期保值为例进行简要说明(买入套期保值可比照操作)。
假设:4月15日,某机构持有市值900万元的股票组合(该组合与沪深300指数之间的贝塔系数为1.2),拟在5月上旬股票分红完毕后卖出该组合。由于预期5月初市场可能下跌,于是决定采取套期保值策略。假定此时IF1005合约的价格为3000点,沪深300指数为2990点。套期保值的基本操作步骤如下(不计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1)确定套期保值及方向:卖出套期保值。
(2)选择合约月份:由于拟在5月上旬卖出股票组合,根据“期限接近”原则,并考虑合约流动性,选择5月份到期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即IF1005合约。
(3)计算合约数量:根据“数量相当”原则、用于套保的期货合约总价值应与现货资产的“修正价值”基本相当。4月15日,该股票组合的修正价值为:900万元×1.2=1080万元,一手IF1005合约的价值为3000点×300元/点=90万元,因此,应卖出IF1005合约的数量为:1080万元÷90万元/手=12手。于是该机构即以3000点的价格卖出开仓12手IF1005合约。
(4)结束套保:5月中旬该股票组合分红结束时,沪深300指数已下跌至2950点,此时IF1005合约价格为2940点。该机构在卖出全部股票组合的同时,以2940点的价格买入平仓12手IF1005合约。
(5)套保效果评估:在结束本次套保后,该机构在股指期货市场实现的盈利为:(3000点-2940点)×300元/点×12=21.6万元。在股票市场,相比4月15日,5月中旬卖出股票组合的亏损为:(2950-2990)÷2990×1.2×900=-14.45万元。两者相抵后略有盈利:21.6-14.45=7.15万元,即该机构相当于以比4月15日更优的价格卖出了股票组合,还如期获得了股票分红,从而达到了套期保值的初衷。反之,如果5月中旬股票市场相对4月15日处于上涨状态,则该机构在股指期货市场将出现亏损,但在现货市场能以更高的价格卖出股票组合,同样也能实现套期保值的目的。
需要说明的是,运用期货为现货进行套期保值,并不是任何时候两个市场综合起来一定会有净盈利,有时也会出现亏损。但是通过套期保值操作减少了现货交易的风险,就基本达到了套期保值的目的,只是在程度上存在差异而已。此外,套期保值业务本身也存在一些风险,提醒投资者注意并加以防范。(由中金所供稿)
相关专题:股指期货正式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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