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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德均就四川长虹虚开巨额增值税发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4)

2010年04月01日 11:42
来源:凤凰网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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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长虹公司的彩电成品管理销售结算体系和国家的相关法律可以清楚地判断出:委托代卖包括两个销售过程,第一个销售过程是长虹公司把长虹彩电销售给了委托代卖的经销商,并从经销商那儿一分不少地按合同价收回了银行承兑汇票货款,并与之进行了财务结算;第二个销售过程是委托代卖经销商把购进的长虹彩电经“跳点销售”卖给了付现金零售商,收取现金货款,并与之进行了财务结算;两个销售过程有且只有一张《成品提货单》,有且只有一次实物提货过程。委托代卖的经销商与长虹公司之间有之间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的往来,货物的权属发生了转移(《成品提货单》涉及的长虹彩电的产权转移),依法长虹公司应该给委托代卖经销商开具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付现金零售商与委托代卖经销商之间有资金的往来(现金),货物的权属发生了转移(《成品提货单》涉及的长虹彩电产权的再转移),依法委托代卖的经销商应该给付现金零售商开具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长虹公司的委托代卖的经销商和付现金零售商彼此之间都有法律有效的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作依据。

不规范的代卖却是:①联络处根本没有收到经销商的货款(银行承兑汇票);②以付现金零售商自己的名义或某个经销商的名义(受委托与非受委托都不重要)从联络处会计处开制《成品提货单》;③联络处的销售人员参考长虹彩电当时的市场价格按“跳点销售”价格把《成品提货单》所涉及的彩电卖给零售商收取现金(“跳点销售”的价格由销售人员自己随行就市,肯定存在巨大风险,但绝对可以化险为夷,最最无奈的办法是逼迫长虹公司按“跳点销售”价格与零售商直接结算,因为长虹公司的彩电市场价格逐月下滑,时间可以换空间);④“跳点销售”的货款(现金)暂时存放在联络处销售人员的个人储蓄帐户上;⑤当联络处销售人员私人储蓄帐户的现金高达数百万甚至上千万时(通常上千万)时,联络处经理必须寻找(要求某一)经销商来对联络处销售人员已经“跳点销售”的这一部分出库彩电买单(冲帐结算),因为长虹公司物质成品总库每日提供给销售服务处的有关联络处出库彩电的动态统计数据反映出该联络处出现高额的待冲机(一般高达数千万,几百万属正常范围,因为长虹公司给各联络处下达的销售额度本身就巨大,而且冲帐有一定的时间周期);⑥经销商拿银行承兑汇票给联络处要求对此部分出库彩电买单;⑦经销商对这部分出库彩电给予确认,销售人员把“跳点销售”的现金和有关“跳点销售”的资料(付现金零售商的单位名称、品种、数量、“跳点销售”价格按金额以及税务资料等)交给经销商;⑧就出库的这部分彩电销售人员与经销商签订相应的《电子产品购销合同》;⑨联络处会计制作冲帐表随合同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长虹公司办理财务冲帐(以买单经销商的名义冲帐);⑽长虹公司经财务冲帐开给买单经销商相应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⑾买单经销商再给付现金零售商开具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并且建立相应的帐务资料(销售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等)以建立买单经销商与付现金零售商的销售关系(法律有效的销售关系)。

根据长虹公司的彩电成品管理销售结算体系和国家相关法律也可以清楚地判断出:非规范化代卖也包含两个销售过程:第一个销售过程是长虹公司把长虹彩电销售给了付银行承兑汇票给长虹公司并进行了财务结算的买单经销商;第二个销售过程是买单经销商把其购进的长虹彩电“跳点销售”给了付现金零售商(可以理解为买单经销商委托联络处的销售人员“跳点销售”了其彩电),并与之进行了财务结算,这两个销售过程都应属真实有效。

六、形成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原因。

长虹公司各联络处(管委会)纷纷加入“跳点销售”的行列,各联络处之间竞相杀价。长虹彩电的市场价格(非长虹公司的销售结算价)常年处于下降通道,经常形成这样一种局面:越早“跳点销售”出库的彩电,其价格相对越高。长虹公司各联络处可以通过联络处会计制取彩电《成品提货单》获得雄厚的资本(彩电),考验的是联络处经理和销售人员的胆略(即按非规范化代卖方式等待经销商用银行承兑汇票对这部分出库彩电买单)。毕竟这些彩电是以“跳点销售”价格出库的,长虹公司三令五申禁止“跳楼销售”,长虹公司不可能按实际的销售价格与付现金零售商直接结算,联络处的销售人员不可能承受如此巨额的“跳点销售”亏损,反而为了掩盖“跳楼销售”的事实(违规要被长虹公司严处)必须寻找经销商按非规范化代卖的方式对这部分出库彩电买单。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跳点销售”的价格过低,一般经销商根本不可能有如此高的融资能力来弥补“跳点销售”亏损,所以无法顺利实现买单。有的联络处管辖的经销商根本没有银行承兑汇票来买单。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联络处经理只好采用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来寻求银行承兑汇票(尚且不考虑个人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获利的犯罪行为)。联络处经理根本没有考虑用购买的银行承兑汇票由长虹公司进行财务冲帐会造成长虹公司虚开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的严重法律后果。

七、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方法。

长虹公司明文禁止购买银行承兑汇票,但没有有效的手段阻止和监控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见附件七)

首先,联络处经理(联络处其它人员没有能力也没有资格)从个人私人储蓄帐户上办出个人自带现汇汇票(一般每次都在500万—1000万之间,当然也有小额的,但至少在百万以上),经别的联络处经理的引导和中介来到能够提供银行承兑汇票的地方寻找卖家(指跨区域的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行为)。长虹公司在全国各地均设立了联络处,这些联络处经理有广阔的信息来源,能够随时了解银行承兑汇票的资源和融资的动态变化(可以理解为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率)。一些单位(绝大多数都不是长虹彩电的经销商,如果是长虹彩电经销商它一般都可以通过代卖的方式实现其银行承兑汇票的变现)急需现汇资金(现金)投入房地产证券或其它融资渠道,他们可以办出大量银行承兑汇票,但无法经过银行部门贴现(或贴现不划算,因为贴现率是变化的),他们不是长虹彩电的经销商(甚至根本不是商业单位)不可能采用购买长虹公司彩电再销售的方式变现(即非规范化的代卖方式),因为这会涉及到税收等一系列问题。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虽属违法行为并非犯罪,所以这些单位直接要求用银行承兑汇票与联络处经理所带的现金(现汇汇票)进行直接清算。

买家和卖家必须先谈好融资点位(把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视为融资,把点位视为贴现率),融资点位绝对会高出同期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很多,1996年至1997年高峰期能够达到2.2%—2.5%每月左右。

以100万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卖出为例的话(融资点位假设为1.5%),那么卖方应该收取的现金应该为100万—100万*6个月*1.5%每月=91万。

联络处经理把个人自带现汇汇票解汇91万到卖方指定银行;卖方再按联络处经理指定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收款人从其签发行开办出面值100万的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卖方与银行协商很容易实现办出指定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当然卖方有时可以出卖二次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因二次背书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付风险巨大,联络处经理一般都购买的是指定银行承兑汇票票面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卖方把100万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联络处经理,联络处经理把91万现金的私人存折交给卖方,双方清算完毕不再留有任何法律手续(本身这种操作手段就存在违规,暂且不考虑其违法与犯罪)。

这100万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收款人可能是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绝大多数是此种情况),也可能是联络处经理指定的本联络处的某个长虹彩电经销商(经该经销商财务偷偷非法背书给长虹公司,让长虹公司认为是该公司支付的货款,以掩饰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行为),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卖票单位(指卖票方直接开办的银行承兑汇票)。

八、购买的银行承兑汇票在长虹公司财务的入帐方式。

作为外人根本不会相信长虹公司的各级财务管理是如此混乱。联络处经理购买的银行承兑汇票联络处会计几乎可以随心所欲地指令长虹公司的财务部门(包括销售服务处的结算部和长虹公司进行财务冲帐结算的财务处)把此银行承兑汇票进入指定经销商的货款帐户。如果购买的是收款人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联络处就挂靠本联络处某一经销商,该经销商为了搞好与联络处的关系一般都会同意挂靠,有时可能秘密挂靠。长虹公司财务部门根本不会要求联络处会计提供卖票方替指定经销商代垫货款的财务证明,也根本没有考虑可能涉及的税务和司法问题。如果购买的是联络处指定银行承兑汇票票面经销商的银行承兑汇票,该经销商一般都会愿意代劳为联络处免费背书转让至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而且这种银行承兑汇票更容易掩盖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行为。(见附件十一)

由于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资金真正来源于“跳点销售”长虹公司彩电给付现金零售商的货款,抛开一切违规行为不管,联络处会计应该把购买的银行承兑汇票分别(由N家付现金零售商的现金购买的银行承兑汇票)指定进入到N家零售商在长虹公司的货款帐户,再以N家零售商的名义冲帐,由长虹公司与N家付现金提货的零售商进行财务结算,并直接给N家付现金零售商开具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的价税总额当然大于其货款现金额,长虹公司按合同结算价而非“跳楼销售”价结算),但联络处会计不可能这么做,这无疑自己承认购买了银行承兑汇票。

九、购买的银行承兑汇票长虹公司财务冲帐的方式。

联络处会计把联络处经理购买的银行承兑汇票在长虹公司财务处进入到指定的经销商(虚拟挂靠经销商)货款帐户后,由联络处的销售人员代表供需双方虚拟《电子产品购销合同》(长虹公司进行财务冲帐结算时必须要求有相应的《电子产品购销合同》(联络处经常保存有经销商已盖章的长虹公司标准格式合同《电子产品购销合同》(经销商与长虹公司就此笔业务没有真实的购销关系,此笔电子产品购销合同》当然无效)。《电子产品购销合同》上的品种和数量是按“跳点销售”出库的彩电(《成品提货单》)经统计而得,合同结算价是长虹公司规定的现汇合同结算价,结算方式是银行承兑汇票;联络处会计再制作冲帐表(依据《电子产品购销合同》的品种和数量是以虚拟挂靠的经销商名义冲帐)随《电子产品购销合同》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长虹公司办理财务结算冲帐;长虹公司经财务结算冲帐给虚拟挂靠经销商开具价税合计与《电子产品购销合同》等金额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长虹公司物质成品总库凭已办理结算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的提货联(冲帐提单)核销原联络处“跳点销售”长虹公司彩电由会计开制彩电《成品提货单》而形成的成品借机挂帐;与合同等额的银行承兑转换为长虹公司的销售收入,形成长虹公司的财产。长虹公司经过财务冲帐最终完成了其彩电出库销售的全过程,联络处的成品借机挂帐得到了核减,联络处顺利地完成了自己的销售任务。

十、购买的银行承兑汇票经过长虹公司的财务冲帐,依法长虹公司形成虚开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

站在长虹公司的角度判断(以最终的冲帐结果判断,而不是以实际的销售过程来判断):长虹公司与虚拟挂靠经销商有《电子产品购销合同》,虚拟挂靠经销商从长虹公司提走了彩电(联络处以虚拟挂靠经销商名义冲帐蒙骗长虹公司财务的结果,只能认定以谁的名义冲帐就等于长虹公司把彩电卖给了谁),虚拟挂靠经销商付清了长虹公司的货款(购买的银行承兑汇票),长虹公司理所当然应该与虚拟挂靠经销商进行财务结算并给虚拟挂靠经销商开具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长虹公司建立的相应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并非有不当。

从长虹公司彩电销售的全过程和事实依法判断:长虹公司与虚拟挂靠经销商行不成销售事实。首先,双方没有资金的往来,虚拟挂靠经销商自己没有这笔银行承兑汇票资金的合法来源(即使对购买的银行承兑汇票违法背书也没有合法获得银行承兑汇票的所有权),其财务根本没有相应的记载;其次,虚拟挂靠经销商自己没有从长虹公司提取这部分彩电也没有委托他人提取这部分彩电;再有虚拟挂靠经销商其财务没有对这部分“所谓购进彩电”的再销售,这进一步证明了虚拟挂靠经销商根本没有从长虹公司购进这部分彩电。

长虹公司与虚拟挂靠经销商之间根本没有商品的交易活动,而长虹公司经财务冲帐给虚拟挂靠经销商开具了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依法长虹公司形成虚开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

十一、联络处对购买的银行承兑汇票经财务冲帐得到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的处理方法。

联络处通过长虹公司的财务冲帐完成了自己的销售任务,同时帮虚拟挂靠经销商得到了巨额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总额一般都会超过千万元、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销售人员都清楚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可以利用,所以不会白白扔掉,并且给虚拟挂靠经销商既可以得到人情,长虹公司一旦过问可以假装虚拟挂靠经销商确实与长虹公司存在购销关系。联络处的销售人员没有那么强的法律意识,根本没有想到也不会去想白给虚拟挂靠经销商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会产生极其严重的法律后果。长虹公司联络处的销售人员这些年(1995年—1999年)购买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绝对量肯定超过20亿甚至达到40亿以上,长虹公司白白给虚拟挂靠经销商提供了20亿以上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我们的税务专家似乎应该意识到这20亿以上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几乎肯定都被用于了相关税务低扣,直到今天仍没有一分钱由长虹公司虚开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进入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追究,按增值税率17%计算,国税被侵吞的可能的额度则会高达3.4亿以上。难道相关的人们会认为我国的家大业大何在乎区区的3亿4千万的国税流失呢?3.4亿的N倍呢?

虚拟挂靠经销商凭空从长虹公司得到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在它毫无任何彩电实物销售的情况下,他们不可能依据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自己再建立销售关系,这样他们既没有得到好处还会多交税费,他们不可能也绝不会凭空拟制销售对象,给其开具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除非有利可图,这本身已经构成犯罪)。这一切原由于长虹公司联络处“跳点销售”长虹公司彩电给付现金零售商,付现金零售商为了自己逃税根本不需要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包括普通销售发票),而且是90%以上,即使有一部分付现金零售商他们需要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联络处销售人员都可以轻而易举地从其它委托代卖的经销商那儿获取到,因为其它委托代卖的经销商也仅仅开具了其委托代卖总额中极少部分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付现金零售商需要的是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至于是哪家开具的根本无关紧要了。

虚拟挂靠经销商利用长虹公司虚开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实现骗税和偷税的方式有很多种,这些经销商他们都是综合类的大家电经销商,比如它可以从康佳购进彩电(或购进其它商品)而要求对方开具无税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进而再利用长虹公司虚开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进行偷税,也可以凭长虹公司虚开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再向他人虚开,或做虚假出口骗税等等,国家有资深的税务专家定能知晓其偷税和骗税的种种方法。

十二、长虹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利益。

的确由于长虹公司联络处的销售人员“跳点销售”长虹公司彩电利用现金货款购买银行承兑汇票再冲帐的行为,长虹公司按自己规定的合同结算价一分不少地收取了货款,把“跳点销售”产生的亏损转由出卖银行承兑汇票的单位去承担,长虹公司把应该直接开给接受“跳点销售”付现金零售商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在联络处会计的误导下开具给了与长虹公司毫无业务关系(此笔业务)的虚拟挂靠经销商,已经形成国家税收巨额流失的可能的前提,进而虚拟挂靠经销商在长虹公司作坚强后盾的情况下充分地利用了这些巨额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毫无疑问国家的税收已经造成巨额的流失。

长虹公司作为国有特大型企业有强大的法律顾问,作为长虹公司的高层不可能不知道其下属的联络处的销售人员因购买银行承兑汇票再冲帐会造成长虹公司虚开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也不可能不知道这些虚开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已经给国家造成巨额的税收流失,但知而不报,知而不止,已经具有犯罪的特征,依法应该追究相关责任人起码的违法责任,进而追究其刑事责任。(见附件八)

十三、购买银行承兑汇票再冲帐的行为与代卖本质不同。

从表面现象看购买银行承兑汇票再冲帐的行为与非规范化代卖销售相似,其实不然,购买银行承兑汇票再冲帐有且只有一次销售过程,即长虹公司把长虹公司的彩电“跳点销售”给了付现金零售商(销售的原本实际),操作过程中联络处销售人员利用“跳点销售”长虹公司的彩电收取的现金去购买了银行承兑汇票,再虚拟挂靠某经销商冲帐,已经虚假地形成了长虹公司把长虹公司的彩电按规定的合同结算价销售给了虚拟挂靠经销商。而非规范化代卖最终的实质(法律有效)是长虹公司把长虹公司的彩电销售给了委托代卖经销商(第一次销售)并完成了相应的财务结算关系,经销商再委托联络处销售人员“跳点销售”这部分彩电给零售商收取现金(第二次销售)并与之(零售商)进行了财务结算。非规范化代卖的法律有效性可以从长虹公司、委托代卖经销商和付现金零售商财务的有效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中去相互印证,但购买银行承兑汇票再冲帐的长虹公司,虚拟挂靠经销商。付现金零售商三方财务证据绝不可能形成相互印证。两者都进行了“跳点销售”给但购跳点销售”的彩电的所有权完全不同,前者“跳点销售”的是长虹公司的彩电,后者“跳点销售”的是委托代卖经销商从长虹公司购进的彩电。

十四、在非法利益的驱使下促使联络处销售人员购买银行承兑汇票再进行财务冲帐,进而获得非法所得形成犯罪。

联络处销售人员“跳点销售”长虹公司的彩电而利用现金货款去购买银行承兑汇票已经证明行为人联络处销售人员(特别是联络处经理)实质擅自处分了长虹公司的财产,购买银行承兑汇票所产生的融资收益绝对应该归属于长虹公司(哪怕长虹公司一分不少地收回了银行承兑货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联络处经理自己或伙同联络处销售人员共同私分本属于长虹公司的融资收益。其中的方法这一是: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目的就是通过财务冲帐核销长虹公司物质成品总库对该联络处的成品借机挂帐,这些成品借机挂帐的原联络处“跳点销售”的彩电不是绝对低位,根据实际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融资点位是足以完成对这一部分出库彩电的财务冲帐,那么联络处经理隐瞒实际的融资点位(例如购买100万银行承兑汇票,实际融资点位为2.0%每月,如果进行推算对这部分出库彩电进行财务帐只需1.5%的融资点位就够了,那么他会谎称实际的融资点位为1.5%),联络处经理可以暗中获利(100万*6个月*0.5%每月=3万元),因为联络处经理与卖票方是现金与银行承兑汇票的交割根本没有其它辅助证据,也不会有人去证实;其中的方法之二是:联络处经理如数报告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融资点位,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总额足以通过长虹公司的财务冲帐核销原联络处“跳点销售”的长虹公司彩电,联络处会计通过多冲销“跳点销售”的彩电从而套取现金,这些现金可能会用以弥补其它更大的“跳点销售”亏损,也可以作为联络处的辅助费用,当然也可能被私分。在高峰期某些联络处的这部分融资收益会高达数百万元,后期这部分资金消散得无影无踪,当然也造就了长虹公司N个百万富翁甚至千万富翁。查证这些利用长虹公司货款侵占长虹公司财产的犯罪人员的确难上加难,因为长虹公司联络处一级根本没有完善的财务手续和帐务记载,绝大多数仅仅只有经销商提货情况的帐务记载(数量帐),根本没有任何法律有效证据的。长虹公司为了在联络处当地避税(销售长虹彩电收取现金货款)要求联络处一级随时销毁并转移原始的《成品提货单》,《电子产品购销合同》以及其它能够证明长虹公司彩电销售真实对象的销售资料。长虹公司的目的是把出库的长虹彩电按长虹公司规定的合同结算价收回来就可以了,根本没有也不会考虑其它相关法律后果。根据国税发[1998]1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长虹公司对这些“跳点销售”收取现金的彩电销售必须在联络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长虹公司鼓励销售人员和会计转移和销毁原始销售资料就有相应的动因,这无疑为联络处经理和销售人员侵占长虹公司的财产(购买银行承兑汇票产生的融资收益)作了绝佳护伞。(见附件九)

1997年10月份长虹公司专门成立了由长虹公司财务总监刘体斌统领的由长虹公司财务处、审计处、保卫处、销售服务处联合组成的考察组分赴长虹公司全国各管委会(联络处)就长虹公司销售人员存在的有关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大检查,从检查的内容司法人员会看出长虹公司最软弱的一面:那些利用长虹公司货款进行犯罪活动获取非法利益的人们,只要主动汇报和上缴部分就可以得到长虹公司的现金奖励。难道中国的司法真的就是民不报官不究原则?民报官可以不究甚至相护的原则?法律面前怎么可能会人人平等?由于一些人主动上缴了部分非法获利不仅得到了长虹公司的“司法豁免”(不报案)而且返换了部分作为奖励,这真的形成中国“企业司法”的特色。要知道1995年,1996年,1997年长虹公司销售人员利用“跳点销售”长虹公司彩电的货款进行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等非法行为在长虹公司联络处一级相当普遍,主动上缴的仅仅是冰山一角,因为长虹公司没有那么多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去查证落实,长虹公司考虑的是自己的货款全部收回来了,同时为了市场的稳定和人心的安定。(见附件八)

十五、长虹公司联络处销售人员购买银行承兑汇票再进行财务冲帐涉及的时间和联络处。

购买银行承兑汇票涉及的时间从1995年—2000年,特别是1996年和1997年以及1998年极其普遍。涉及的主要联络处:西昌,沈阳,天水,西安连云港,南通,无锡,安庆,南昌,吉安,柳州,南京,新疆,昆明,大连,达县,太原,邵阳,衡阳,涪陵,重庆,成都等。

2002年举报长虹公司虚开巨额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对长虹公司可能涉及的虚开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但绵阳市人民检察院却以管辖权为由虚开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的举报移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作为实名举报人范德均我至今(2005年7月)仍不知道绵阳市公安局是否立案,是否进入了司法程序,调查结果如何。(见附件九)

十六、通过查找接受长虹公司虚开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的虚拟挂靠经销商从而可以查找出长虹公司虚开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的流向和用途。

可能税务机关会认为长虹公司是中国民族工业的骄傲,曾为国家的税收作出过巨大贡献,国家这十几亿的税收流失与目前国家每年的税收总量相比微不足道,没有必要,也没有精力去查证落实,但请税务专家和司法工作者注意的是这逾十亿税收流失进入的对象不是另一个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而是个人腰包(完全有能力和条件把这逾十亿的税收流失进入个人腰包),那些违法的人们自始至终坚信的就是长虹公司是坚不可摧的护伞,否则他们不可能冒杀头的危险去利用这些长虹公司虚开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进行偷税和骗税。我想说明的是因长虹公司联络处销售人员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经长虹公司财务冲帐形成的虚开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的绝对额也许仅仅只在20亿—40亿之间,但非规范化代卖变相造成长虹公司虚开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规范化代卖和非规范化代卖如果委托代卖经销商完全真实严格地建立了与付现金零售商的销售关系那么长虹公司没有虚开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但委托代卖经销商通过自己做手脚,“形成了”长虹公司虚开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进而再恶意利用这些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如果不从长虹公司人手调查根本不可能发现哪家就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做了手脚,形不成相互印证),应该引起重视的是长虹公司联络处替经销商委托代卖(包括规范化代卖和非规范化代卖)的绝对量是200亿以上(1995年—2000年),国家税收流失可能的量就会达到200亿*17%=34亿。

我下面的部分会逐一用事实和证据去证明我的举报的真实性。

第三部分

范德均本人因购买银行承兑汇票再进行财务冲帐造成长虹公司虚开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的司法案例分析

(2000)绵刑二终字第108号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的经审理查明:上述人(原审被告人)范德均于1997年9月30日至1999年4月任湖南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擅自组织和指使湖南管委会及所辖联络处的销售人员以邵东公司经理唐和平的名义提货,冲帐“跳点销售”长虹公司的彩电12102台,收回货款计28305000元,并将其办成收款人为浙江金信公司的银行汇票39张,范德均从湖南管委会会计处先后三次领走银行汇票39张去浙江金信公司购买银行承兑汇票后,谎称用39张银行汇票计28305000元买回浙江金信公司银行承兑汇票2900万元,并指令湖南管委会财务人员按此制表冲帐。范德均实际付浙江金信公司银行汇票36张计27986000元,余下的三张银行汇票计319000元被范德均解汇后转入其个人股票资金帐户。(见附件十)

一、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已查明:范德均于1997年9月30日至1999年4月(实际操作期间为1998年12月—1999年元月)擅自组织和指使湖南管委会及所辖联络处的销售人员以邵东公司经理唐和平的名义提货,“跳点销售”长虹公司的彩电12102台,收回现金28305000元。根据长虹公司的彩电成品管理销售结算体系,依法就这12102台长虹彩电的销售有且只有那些接受“跳点销售”的付现金的零售商(即付现金货款28305000元的零售商)才能与长虹公司形成真正的购销关系,由长虹公司用28305000元现金货款与零售商直接进行财务结算,由长虹公司给这些零售商开具价税合计28305000元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跳点销售”长虹公司彩电时以谁的名义提货都不能改变“跳点销售”长虹公司彩电的性质,以邵东公司经理唐和平的名义只不过是一个虚拟挂靠而已,依法这28305000元的现金归属于长虹公司。

二、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已查明:范德均用其中的36张计27986000元长虹公司的货款去浙江金信公司购买了银行承兑汇票2900万。已经证明了范德均利用长虹公司货款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见附件十一)

三、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理查明:范德均用长虹公司货款27986000元购买浙江金信公司银行承兑汇票2900万后,指令湖南管委会财务人员按此制表和冲帐。已经查明邵东公司违法对这2900万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了背书,湖南管委会会计管委会孙飞轻而易举地把这2900万银行承兑汇票进入了长虹公司财务处的邵东公司货款帐;湖南管委会会计以虚拟挂靠邵东公司的方式进行了冲帐(制作冲帐表),孙飞把冲帐表随合同和银行承兑汇票(邵东公司违法背书)邮寄长虹公司办理财务冲帐,经长虹公司的财务冲帐共计给邵东公司(虚拟挂靠经销商)开具了12102台价税合计29993161元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长虹公司物质总库凭邵东公司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的提货联(即冲帐提单)核销了湖南管委会及所辖联络处的原来以邵东公司经理唐和平名义提货由联络处会计开制的《成品提货单》而形成的成品借机12102台彩电的挂帐。从长虹公司的财务凭证上看这12102台长虹彩电是长虹公司直接卖给了邵东公司,与事实不符。长虹公司虽然完成了自己的彩电销售全过程,按合同结算价一分不少地收回了全部货款29993161元银行承兑汇票并完成了财务结算,并没有多开出一台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但长虹公司开具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的对象是湖南管委会会计孙飞虚拟挂靠的邵东公司,而邵东公司就这12102台长虹彩电的销售与长虹公司毫无关系,依法长虹公司已经形成虚开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湖南管委会会计孙飞把这29993161元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全部交给了邵东公司。后来邵东公司把这29993161元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在邵东县国税局进行了全额的税务抵扣。

四、邵东公司并没有给零售商(针对这12102台彩电付现金实施具体提货的零售商)开具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却利用自己从长虹公司白得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给与自己毫无业务往来的远在浙江省的浙江金信公司虚开了一千万零三百六十元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浙江金信公司对这部分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进行了全额税务抵扣。根据《刑法》第205条邵东公司和浙江金信公司已经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见附件十二)

五、那些接受“跳点销售”付现金28305000元的零售商他们绝大多数为了逃税根本没有要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即使有些需要的也从浙江金信公司那里替他们开具了。

六、在一审庭审期间和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侦察阶段我已经明确地向他们说明长虹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虚开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并且举报长虹公司还有其它的虚开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但作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却避而不论,这无疑在庇护长虹公司的违法行为,在放纵其它更加严重的法律后果。

七、作为本案的二审终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范德均利用“跳点销售”长虹公司彩电的现金货款去浙江金信公司购买了银行承兑汇票,再虚拟挂靠邵东公司进行财务冲帐造成长虹公司给邵东公司虚开2900万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而没有通知长虹公司进行相关的补救措施,放纵这2900万增值税发票被恶意税务抵扣,造成国家税收巨额流失。

八、作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的原告长虹公司通过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查明已经知道自己给邵东公司虚开了29993161元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而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也没有通知相关的税务部门和湖南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察,已完全具有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特征。其犯罪的主体应该是谁呢?

九、邵东公司凭空从长虹公司得到29993161.00元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后给浙江金信公司虚开了壹仟万零叁佰陆拾元的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见附件十三)

十、本案查证属实的是范德均侵占长虹公司财产778711元的行为,而完全地“忽略了”本案还涉及了其它的有关的多方虚开增值税发票进行犯罪的行为。

[责任编辑:lizy] 标签:长虹公司 增值税发票 成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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