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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防鼠新策遇操作难题

2010年04月13日 10:43
来源:《新世纪》周刊 作者: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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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人员亲属投资需报备,但这一开正路、堵邪门的新政遇到操作难题

新世纪》周刊记者 张冰

3月下旬,一份由中国证监会起草的《基金从业人员亲属股票投资报备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传真至各基金管理公司。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基金从业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从事股票投资之前需要向基金公司上报,同时还需要在指定的证券公司开户,而此前的有关规定则只要求从业人员亲属应及时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并不得有利害冲突。

这份短短三页,只有13条内容的《指导意见》在业内传开后,引发一场轩然大波,有基金经理甚至表示:“要是真的这样执行,我就不干了。

“很多人的理解有误,这份文件的本意是疏而不是堵,对于基金从业人员的亲属进行投资给出了明确的路径,同时希望基金公司认真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接近中国证监会的一位人士称。“不过这是一份指导意见,主要功能是指导,具体执行在基金公司。

疏而不堵

基金行业一直被认为黑幕重重,内幕信息四处传播,“老鼠仓”频现。仅2009年,就有融通基金张野,景顺长城基金涂强,长城基金韩刚、刘海等四名基金经理被查出违规从事内幕交易。张野目前已被市场禁入。

2007年,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被查出从事“老鼠仓”交易,2008年,南方基金经理王黎敏也被查出从事“老鼠仓”交易,两人目前均已被市场禁入。

无论是内幕交易还是“老鼠仓”,利用亲属账户操作都是最为常见的方式。唐建和王黎敏案就都是通过其父亲的股票交易账户进行“老鼠仓”交易还即在其管理的基金建仓之前建仓,在基金退出之前退出。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老鼠仓”等内幕交易罪行正式进入《刑法修正案(七)

随后,中国证监会再次加强了对于基金行业的治理整顿,深圳证监局对辖区内基金公司加强监察力度,多次深入基金公司调阅有关电脑材料。

2009年10月,证监会召开了全国范围内的基金联席会议,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提出了基金行业的“三条底线”,即不能触犯“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和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在这一背景下,此时出台《指导意见》的目的很明显,就是为了防患于未然,切实有效地对基金经理直系亲属的股票投资进行监控,尽可能的减少“老鼠仓”

《指导意见》规定,直系亲属的范围是“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等亲属”

“此前对于基金经理的配偶能否炒股一直没有明确的提法,这次的规定实际上明确了其炒股的合法性。”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说。

这位人士还强调,明确配偶炒股的办法,实际上是针对基金经理长期以来要求直接买卖股票做出的反应。

根据2006年发布,2009年修订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规定,“投资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公司所管理基金的交易与员工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交易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基金经理只能投资开放式基金。同时基金公司需加强对各类通讯工具的管理,如电话录音,MSN监控,等等。

显然,中国证券监管机构为了避免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目前不赞成基金从业人员直接买卖股票进行投资。

“我们一直希望能放开这条规定,因为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基金从业人员可以直接买卖股票进行投资,只要按季度向公司进行报备、不进行短线炒作就可以。”一位基金公司高管说。“而我们目前的办法是把国际上对从业人员的监督条款用于从业人员直系亲属身上。

对此,接近监管层的人士指出,中国与美国等成熟市场的情况具有显著地不同。中国公募基金公司具有显著的垄断地位,无论在信息获取抑或是交易渠道等方面都大大优于中小投资者,而中国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比重又远远大于境外市场,因此加强对基金从业人员的管理在当前看来是非常有必要的。

这位人士指出,从国情以及风俗习惯上看,中国家庭关系的亲密程度又远远大于西方国家,子女控制父母股票账户的现象非常常见,因此,国外对从业人员直系亲属投资的管理并不非常严格,以报备为主,中国监管部门现在对从业人员亲属的投资明确路径,是希望防患于未然。

根据《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要求从业人员在其亲属买卖股票及衍生品前向公司申报,经过公司审查批准后可在批准日当天进行买卖。”

“制定这条规则的就是为了防止从业人员自身向其亲属传递信息,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知情人士表示。

自查自纠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次发布的《指导意见》中,对于监管从业人员亲属的股票投资重担被交给了基金管理公司。

“由基金公司负责监管是比较务实有效的办法,”知情人士表示,“国际上也都是由基金公司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

美国对基金从业人员个人证券交易的日常性监管工作也主要由基金管理公司而不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来承担,因SEC无力独自承担这种繁重的日常监管工作,而通过自律机制可以将监管责任有效地分散到各个基金管理公司身上。

“事实上,证监会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监控到每个人的关联人,而基金公司相对更熟悉员工情况,更容易有针对性的进行监控。”接近管理层的人士说。

根据《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对于从业人员亲属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应当在投资品种、投资对象、投资时间、委托方式、持有期限等方面做出规定,防范利益冲突的发生,限制短期或者投机交易。

同时基金公司还需指定经纪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要求从业人员亲属只能在公司指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开立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账户,并向公司申报账户交易信息。

从业人员亲属炒股的规定由报备制度改成审查批准制度,“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要求从业人员在其亲属买卖股票及衍生品前向公司申报,经过公司审查批准后可在批准日当天进行买卖。

申请递交后,《指导意见》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指定交易或交易负责人和监察稽核负责人对从业人员亲属的交易申请进行审查。审查要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内幕交易、利用其他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的发生,避免与公司管理的基金及其他受托资产的交易产生利益冲突。

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要求从业人员对亲属的股票及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持续申报,规定持续申报的内容、程序和频率,持续申报至少每季度一次。

“强调基金公司的监督职责可以在未来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防止发生内幕交易或者老鼠仓案件后,只有个人受罚,其他人都没有责任的现状,这样可以大大提高违法成本,减少违法犯罪行为。”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说。

业界反弹

虽然《指导意见》的出发点受到认可,但是在制度可执行性、执行成本问题上遭遇了市场一定程度的抵触,业内对《指导意见》数条规定意见颇大。

“即便是普通的社会人员,你觉得这个制度可行吗?”一位基金公司督察长接到记者电话时反问记者。

“如果亲属买了100股,那么我们基金公司就不能再投资这只股票了?到底应该用什么标准来衡量利益冲突?”该督察长表示,《指导意见》的本意是好的,但是执行起来难度很大。

甚至连指定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开户也遭到反弹。该督察长表示,有些从业人员的父母在家附近营业部呆了15年,怎么指定营业部?而且如果让他回家做网络交易,老年人怎么能够学得会?

事实上,从国际经验来看,上述问题绝非不可逾越的难关。国际上每家公募基金都有相应的督察人员,专门负责监督公司内部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进行投资的情况,发现有涉嫌利益冲突或者内幕交易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公司内部即进行严格处理。而一旦这种行为先被监管机构发现,基金公司本身和公司高管也要受到严厉处罚。

“基金公司每年提取那么高的管理费用,就应该自己承担起监督内部员工的责任,何况直系亲属的投资与公司内部的股票池进行对比绝对不是一个困难的事情,”接近管理层的人士说,“一套电脑软件就可以做到。

针对其他质疑,这位人士还表示,《指导意见》的目的是“开正路,堵邪门,操作性由公司自己掌握。”

[责任编辑:lilei] 标签:基金建仓 指导意见 基金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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