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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如何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之四)

2010年04月22日 07:29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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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为您介绍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有关维持担保比例和强制平仓的规定。

关注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投资者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证券公司将通知投资者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投资者追加担保物的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投资者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目前,有些证券公司高于此标准,具体维持担保比例需要参考签订的融资融券合同中的规定)。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投资者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注意强制平仓的规定

特别注意的是,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当投资者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过低,且投资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及时、足额追加担保物,证券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予以平仓,融资的卖出证券归还资金,融券的买入证券归还融券,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平仓停止条件。

(2)投资者到期未偿还融资金额或融券数量的,证券公司按合同约定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处理,直至全部偿还融资融券债务。在扣除融资欠款、融资利息、融入证券和融券费用以后,剩余部分资产留存于投资者信用账户内。

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目前,各家证券公司有关强制平仓的规定除上述两种情况外,还有其他情况且规定略有不同,具体内容请您参照融资融券合同中的具体相关规定。(东方证券融资融券业务部021-63325888-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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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robot] 标签:投资者 担保物 融资 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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