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升级”是重塑税制的改革契机
重拳调控房价已是山重水复,改革财税体制才能柳暗花明。更重要的是,可以房产税为契机重塑税制,培育地方主力税种,建立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与此同时,强化保障性住房的供给约束、政府土地收益的预算约束———市场与政府各归其位,房地产调控就无需重拳频出,时时保持高压态势。
正当房地产调控陷入“量跌价挺”的胶着状态时,“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的消息向市场投下了一枚震撼弹。日前,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项下列明“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的(6月1日《羊城晚报》)。
仅此一句,未有详解,各路专家媒体的诠释、引申、想象和猜测……就已如排山倒海。
在此之前,开征物业税作为住房保有环节的税收是主流的改革思路,直到去年发改委《意见》的表述还是“研究开征物业税”。一个半月前风向渐变,国务院调控房地产的“新国十条”的说法是“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而“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则是明确了实现这一政策目标的操作方式。按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物业税专家温来成的区分:房产税仅对经营性房屋征税,而物业税对所有房屋征税;房产税的税基为房产的余值(原值减去折旧)征收,而物业税是按照房产的评估值征收。
由此看来,物业税是新税种,要解决房产评估等技术问题,征管难度颇高,并且还须经过复杂的立法程序;而房产税是原有税种,改革难度相对较小。因此,物业税是退隐”,房产税是升级”,并非了无新意。至于房产税如何“升级”,既无谓过度诠释引申,也不必各自想象猜测,不妨静待具体方案出台。
房产税“升级”,目的在于“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而当初提出“研究开征物业税”,本意是优化房地产税费结构,增加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减少对“土地财政”的依赖。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主要解决了中央和省级之间的财政收入分配矛盾,但省以下并没有真正实行分税制,上级政府集中了大量财力,而事权却仍留给基层政府,导致基层财政出现困难。1998年的房改之后,房地产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一方面有的各地政府以“经营城市”为名大搞土地买卖,以下土地财政”纾解财政之困,导致违法用地屡禁不止、违规拆迁屡禁不绝,也成为官员腐败和群体事件的温床。另一方面,有的各地政府为赚取超额土地收益,明里暗里助长炒地炒房,任由房价一路飙升,而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又缺乏硬约束,平民百姓望房兴叹、怨声载道,炒房团”则四处出击、兴风作浪。中央政府频出重拳调控房市,却屡遭“土地财政”的虚与委蛇甚至阳奉阴违;每有“国X条”出台,就有和风细雨的“地方细则”化解,重拳调控只能屡败屡战。
现实中,重拳调控房价已是山重水复,改革财税体制才能柳暗花明。物业税“空转”六年仍难以“出世”,既因利益纠葛又因技术复杂,更不可能对高房价“一剑封喉”,不妨暂时“退隐”;而房产税既可引导消费又可调节收益,还可以简化条目繁多的房地产税种,改变房地产税赋重流转、保有的现状。更重要的是,可以此为契机重塑税制,培育地方主力税种,建立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与此同时,强化保障性住房的供给约束、政府土地收益的预算约束———市场与政府各归其位,房地产调控就无需重拳频出,时时保持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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