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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PE腐败案”倒逼制度完善

2010年06月14日 02:5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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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洁云

近日,国信证券因爆出“PE腐败案”而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5月26日,国信证券内部通报,投行四部原总经理李绍武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对其予以开除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据媒体报道,李绍武配偶持有国信证券一保荐上市项目莱宝高科5万股股份,随即,又牵连出李绍武配偶持股轴研科技四方达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这些公司虽非国信证券保荐,但都为李绍武曾经跟踪的项目。

IPO项目核查相对宽松

2001年,李绍武的妻子邱利颖设立昕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昕利科技有),持股80%。2004年,邱利颖以约11.3万元参股5万股计划上市的莱宝高科。作为当时90名自然人股东的一员,经过转送股,邱利颖在莱宝高科上市发行前共持有其6万股股份。莱宝高科上市保荐机构即为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为赵德友、任兆成,联系人一栏中有李绍武。莱宝高科正是李绍武所在部门负责的项目。2007年1月12日,莱宝高科正式挂牌上市,邱利颖所持股份按照所能解禁股份时点分别计算,市值约为190万元,增值约15.8倍。

“莱保高科这个事情属于特殊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我们调查了莱宝高科签字保荐人和其亲属是否存在持股情况,但项目组其他成员是不需要进行申报的,所以就有所忽略。”国信证券投行部相关负责人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上海一家券商的投行人士也表示,IPO项目监管相对比较松,只需要保荐人申报有无持股,重组项目则较为严格,由于会涉嫌内幕交易,需要做项目组成员及其亲属持股情况专门调查报告。

本报记者翻查了几份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保荐书,关于“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之间的关联关系”,其中一条表明,“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其中第(三)条为,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但这对李绍武并不适用,据核查了解,李绍武并无保荐代表人资格。

长期从事A股上市的赵律师表示:“此处的‘保荐代表人’应该指的是项目的保荐代表人,不然范围就太大了。联系人只能算是广义的关联方。

上正律师事务所李备战律师则认为,还可能存在李绍武只是挂名联系,但实际上项目是他做的这样的情况。需要看监管部门的认定。

保荐转手后持股未被禁止

李绍武被饱受诟病的还有其妻参股上市公司轴研科技和拟上市公司四方达,这两家公司虽然不受国信证券保荐,但都是李绍武曾经跟踪过的项目。

2001年12月9日,昕利科技成为轴研科技第四大股东,出资70.5879万元获65万股,占1.625%。2005年5月26日,轴研科技正式上市,上市保荐机构为南京证券,但李绍武曾跟踪过这个项目,最后其转手。至解禁时,昕利科技持有轴研科技股权价值约813万元,增值10.5倍。

2010年4月23日,四方达过会,保荐人为国泰君安。2008年3月,邱利颖以60.6061万元持100万股,占比1.67%。国信证券方面表示未与四方达签有项目协议。

对于“跟进过项目,但最后转手给其他券商保荐”。赵律师认为,从法律上看,并没有构成违规持股的事实,实质上并不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李备战律师也表示,目前没有相应的监管法规对此进行禁止或限制。

大成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赞同上述观点,但指出,由于李绍武曾经跟进过上述项目,对公司的内幕信息有所了解,不排除有内幕交易的可能。

2009年11月中旬,昕利科技在《深圳晚报》上发布清算公告,2009年11月6日经股东会决议终止营业并注销。2009年12月7日,该公司正式注销。

[责任编辑:lil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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