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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规范基金高管离任“体检”引发新“离职潮”

2010年07月19日 02:17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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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伟

近日,监管层向基金公司下发《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基金公司董事、高管、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以及基金托管行托管部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早在2004年10月1日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中,证监会就已经规定从业人员离任时必须进行审计。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基金经理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同时还规定,审查报告须在相关人员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送证监会。

华南某基金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此前对从业人员的离任审计制度是由各家基金公司和托管行自行制定,监管层对具体的审查事项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而征求意见稿除了重申上述规定以外,更主要的是明确了离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公司主要业务经营情况;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公司涉及的诉讼等情况下,公司是否正接受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公司接受现场检查的情况及个人承担的责任;离任人员的基本职责、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离任人员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离任人员违反公司制度受到公司处分的情况;与离任人员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情况和问题等等。

对于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的离任审查报告,征求意见稿规定必须包括以下内容:所管理基金或投资组合的基本情况;所管理基金或投资组合的投资合规情况,是否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及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情况;是否有违反投资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情况;任职期间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以及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况;违反公司制度受到公司处分的情况;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情况和问题。

除此以外,征求意见稿对于督察长、副总经理、董事、基金托管行基金托管部门总经理等的离任审查报告内容也都有详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所规定的必须进行离任审查的对象,还包括除基金公司以外的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总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

业内人士认为,对从业人员的离任审查将加强,这可能会影响目前行业整体的从业心态,甚至可能会有一批从业人员赶在规定正式实施前离开这个行业,从而引发新一轮“离职潮”

而上述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认为,上述规定的确是针对从业人员的一道新的紧箍,但对于从业人员来说,这还不是最难以忍受的。“公司内部安装摄像头、电话录音、电脑监控,还有对于直系亲属炒股的种种限制,才是我们无法接受的。”

[责任编辑:wangkt] 标签:[离任  基金  公司  情况  规定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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