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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直投+保荐模式监管更严格

2010年07月28日 02:30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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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个别证券保荐代表人被曝出违规持股,引发人们对“PE腐败”等话题的议论,甚至对券商直投业务(也称PE业务)产生了质疑。对此,业内人士表示,PE是国际投行的常规业务,成熟市场通常采取自律加监管的模式来防范风险,目前对我国市场上个别人的违规问题,法规有明确约束和法则,这些违规行为与券商的直投业务没有关系,不能因此全盘否定券商“直投+保荐”模式来防范风险,

PE是国际投行的常规业务

参照国际经验不难发现,直投业务与保荐业务相比,相对长期而稳定,已成为国际投行的常规业务。目前讨论较多的“直投+保荐”业务模式在国际投行中并不少见,不少案例被业内人士奉为经典,例如高盛投资并承销分众传媒、雨润食品雷士照明,摩根士丹利投资并承销蒙牛乳业百丽国际远洋地产,瑞士信贷投资并承销中国银行,汇丰银行投资并承销交通银行等等。

事实上,欧美等发达国家并不禁止证券公司“直投+保荐”的经营模式,但通常要求证券公司制定、实施并维持有效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一般包括控制(Control)、披露(Disclose)或避免(Avoid)三种方式。如证券公司可通过信息隔离措施来限制敏感信息在不同业务部门之间的流动,从而控制利益冲突;证券公司也可以向客户披露已存在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在利益冲突无法通过控制或披露方式进行管理和防范的情况下,证券公司应限制相关业务活动,以避免利益冲突。

国际投行正是通过建立和维持一整套隔离机制在利益冲突的平衡木上起舞,这些国家的监管机构则通过推行行业自律和实施适度管制在市场公正与行业竞争力之间保持平衡。

我国法规更具体监管更严格

有投行人士认为,从近期对PE腐败的公开讨论的情况来看,大家对我国监管机构在券商直投业务方面的规定并不熟悉。事实上,与国际上相比,我国在券商直投和投行业务潜在利益冲突防范方面的监管制度更为具体、严格。

我国在券商直投业务的组织形式上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证监会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只能设立直投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必须相互独立,彻底实现与母公司间的法人隔离。国内证券公司用于直投业务的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15%等等。与国外投行相比,我国要求券商以子公司形式开展直投业务更有利于控制敏感信息的流动和不当使用,防止直投与投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我国对保荐机构持有发行人股份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问题也有严格的制度安排。《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对于证券公司直投业务的报告制度和对企业发行上市的信息披露制度也非常严格和细致。加上我国股票发行制度是广泛的机构询价和严格的比例配售,证券公司实际上很难由于其直投子公司参股了发行人而隐瞒关键信息或人为抬高发行价格、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如出现隐瞒关键信息的情形,将面临法规的严厉处罚。

此外,有市场人士认为,目前我国关于IPO企业的股票锁定期规定,比全球主要资本市场都更为严格,这些规定对于券商直投业务并无偏袒,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于锁定期较长,直投机构的投资能获得什么样的回报,也并非由IPO发行价决定,而是要看企业较长期的发展状况和资本市场的最终交易情况。

与国内“PE腐败”的讨论相类似,在国际上也不时会出现关于PE机构是“门口的野蛮人”的讨论相这种讨论和争议从来没有停止过。客观地看,券商“直投+保荐”不仅对自身的盈利多元化有利,对于被投资企业和资本市场也具有积极意义。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媒体反映的个别人违规问题,其实与券商的直投子公司没有关系,如果因噎废食,对券商“直投+保荐”全盘否定,将是我国证券行业之大不幸。(蔡宗琦)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保荐 业务 券商 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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