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框定地方融资平台新老划断 70%划界三类债务(2)
70%划界
根据19号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被分为三类:一,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二,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三,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征求意见稿对“公益性项目”、“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在建项目”均做了明确界定。
其中,“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界定颇令市场关注,其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
不过,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出让金和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市场关注点在于,一是70%比例规定,二是对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土地出让金的界定。
与上述分类规定相关的是,在融资平台公司清理规范时,“有稳定经营性收入且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亦采纳了70%划定标准,即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的债务。融资平台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专项费收入。
一位评级公司人士分析,上述偿债资金70%的规定可能为各个部委博弈的结果,在此之前,一些部委曾提出过40%、60%的征求意见,但最终70%较符合实际运作情况。
而对“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土地出让金”的规定,则很好体现了“新老划断”的19号文精神,即对于6月30号之前成立的平台公司,其注入的土地出让金属于企业自有现金流,而非政府预算资金。
各界博弈的一个很好例证,征求意见稿是对“城市轨道交通”做了特殊处理——“对于此类在建项目,可暂不适用‘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规定,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相关专题:地方政府债务黑洞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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