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放宽险资配置空间 严限参与衍生品投机交易
中新社北京8月5日电 (记者 翁阳)根据中国保监会5日正式公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险资将被允许投资无担保债、不动产、未上市股权等新投资领域,但衍生品交易被严格限制,其运用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与放大交易。
《办法》将自2010年8月31日起开始施行。保监会方面称,《办法》进一步扩大了保险资产配置的弹性和空间,有利于改善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状况,促进保险资金投资收益增长。
今年上半年内地保险业保费收入继续快速增长,资金运用余额接近4.2万亿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款与债权约占八成,但同期不足2%的资金配置收益加大了险资寻找出路的压力。近期,在行业巨头中国人寿等公司的带动下,险资开始大举配置股票和基金。
《办法》对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细化规定具体如下:
——保险公司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办法》明确禁止险资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从事创业风险投资;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根据《办法》,保险投资性资产将实施第三方托管,充分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以提高资金运作的规范度和透明度,进一步降低操作风险,防范道德风险,提升监管质量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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