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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入市七不准

2010年08月06日 07:26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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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七不准”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责任编辑:qidl] 标签:保险资金运用 七不准 保险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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