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
2010年08月11日 19:19
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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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拟定并发布《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投资市场、品种和比例等方面,对现行保险资金运用政策,进行了系统性调整。
此前发布的《办法》,在借鉴国际惯例,结合现实需要,兼顾未来趋势的基础上,确立了保险资金运用的体制和机制,规定了大类资产配置的原则和比例,使之成为保险资金运用的基础性和综合性法规。《通知》依照《办法》精神,对现行政策规定的可投资市场、品种和比例等进行了整合,突出了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积极、稳妥、审慎的监管理念。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细化大类资产。总结和吸收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从加强宏观审慎和逆周期监管出发,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对投资资产类别进行了科学划分,明确了流动性、固定收益、权益和另类等大类资产,确定了系统性风险控制上限;二是增加投资工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当前金融市场变化,增加了部分投资品种,调整了可投资债券的信用级别;三是整合投资比例。取消了有担保债券总额限制和小类比例;在维持证券投资基金总体比例的基础上,打通了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比例;四是放宽境外投资范围。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进保险资产全球化配置,分散了投资的国别风险和市场风险。保险机构可在《通知》规定的比例内,根据市场情况和负债要求,自主增加投资品种、配置各类资产。《通知》对加强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要求,限定了投资资产集中度、交易对手集中度和关联交易集中度,有利于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
总的看,《通知》扩大了保险机构自主配置空间和弹性,在当前金融市场条件和低利率环境下,有利于保险机构优化资产配置,促进收益稳定;有利于加强风险控制和投资能力建设;有利于支持保险产品创新和结构调整,增强保险业务增长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下一阶段,保监会还将制定投资资产的认可标准,完善投资能力标准,发布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及资产托管、资产配置等配套政策规定,进一步健全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法规体系,维护保险资产安全,保障广大投保人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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