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存款频现异地盗刷 银行称判自己负全责太片面(3)
“双方都有举证责任”
屡发的银行卡存款被盗事件将银行安全系统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上,银行卡安全技术及监管途径已成众矢之的。曹凤岐认为,频发的银行卡存款被盗事件足以让银行有必要重新审视自己的安全系统及监管途径。作为银行应不断升级安全系统,在技术上防范普通的盗窃冒领。在制度上亦应进行改革,特别对储户身份要形成严格的认定机制,必要时可通过照片或指纹等生物技术防止不法分子钻空子。
李武平认为,银行内部对储户信息要做到多人授权方可查看,对于银行卡存款被盗后无法认定双方过错的案件,银行应先行赔付,然后再走诉讼程序。如果银行工作人员或储户与他人勾结在一起共同进行诈骗,损失就得由犯罪人或其单位负责。
银行卡存款被盗后,责任方过错认定对于案件侦破尤为重要,但在认定程序上却困难重重,银行和储户的责任分担问题,历来都存在一定争议。同样是“银行卡没离身被盗刷”的案件在一些地方却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银行卡其实就是有价证券,银行卡彰显的是银行和储户之间的一种服务合同,银行卡其卡号和密码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储户身份标志。既然银行卡体现的是银行和储户之间的一种服务合同关系,那么有关银行卡使用纠纷就得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显冬认为,储户只要证明卡上的钱被他人非法取走即可,无须证明银行存在过错。相反,银行要想推卸自己的赔偿责任,就得证明是因储户自己过错造成卡上的钱被他人取走。如果他人使用伪造卡,即使卡号和密码都正确,银行也要对此负责。因为,银行卡(附带密码)是一种权利凭证,必须出具真实的权利凭证,即原始的银行卡,持有人才可以请求银行付款,否则,银行的付款就是违约行为,其必须对自己的违约行为负责。反过来说,只要银行是凭着真实的银行卡和密码付款,银行就没有任何责任。这种情况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储户自己承担。
李显冬指出,在目前复杂的金融环境中,建立一套银行和持卡人合理责任分担机制尤为重要。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储户还是银行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该认为储户和银行都有可能泄密,双方都有举证责任,但在举证的内容上,两者不能等同——储户只要证明自己没有将密码和卡号泄露给第三方即可,而银行必须证明自己的交易系统和安全保证没有缺陷。其原因在于:一是银行作为专业性机构和发卡人,有比储户更高的保障安全、防范风险的义务;二是银行的交易系统带有很强的技术性和风险性,储户一般承担不了这样的举证责任;三是相对于储户,银行处于强势地位,实行过错推定,加重其举证责任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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