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老鼠仓 刑法剑出鞘
刑法“利剑出鞘”
南京 蒋悦音
一场针对基金公司老鼠仓展开的“强力灭鼠”行动,成为近期市场关注的焦点。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景顺长城基金和长城基金管理公司三名基金经理涂强、刘海、韩刚的处理措施。涂强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万元罚款、取消从业资格、终身市场禁入;刘海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万元罚款、取消从业资格、3年市场禁入;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已被移送公安机关,成为A股市场首个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老鼠仓展基金经理涂
笔者以为,对于“老鼠仓”等背信行为和违法案件,《刑法》“利剑出鞘”,这是建立健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长效机制进程中的一个突破性事件,具有风向标意义。
按照《刑法修正案(七)》中的相关规定,对从事“老鼠仓”行为的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这为基金“老鼠仓”行为以刑事案件被指控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不过,因为《刑法修正案(七)》中对于“老鼠仓”行为的界定过于模糊,离将这些基金“硕鼠”送上刑法审判台还存在一定距离,所以,此次韩刚被移送公安机关,必将直接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老鼠仓”问题的配套司法解释出台,进而彻底解决《刑法修正案(七)》以往“只能看不能用”的尴尬局面。
此前一些基金“硕鼠”能够在仓库里吃得满嘴是油,即使在市场上下闹得沸沸扬扬后,也不过扯下几撮“鼠毛”,脱下一层“马甲”,几乎没有任何实质违法成本,难道不是基金“老鼠仓”屡禁不止的根源之一?所以,必须有“老鼠仓”基金经理为自己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获刑,以此来开启司法实质性打击、遏制“老鼠仓”行为的大门,改变A股市场存在的“鼠疫”横行现状。
查处老鼠仓当求闻风丧胆之效
证监会将韩刚涉嫌犯罪证据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无疑大快人心。我认为,查办“老鼠仓”违法违规案件,惩处相关违法违规基金经理,在惩处力度上,都要有让违法违规者闻风丧胆之效。
以震慑违规行为的有效性来看,我们应当承认,证监会在近期明显加大了对股市内幕交易与基金“老鼠仓”等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但与此同时,由于内幕交易与基金“老鼠仓”行为的隐蔽性及有关制度存在缺陷,而且监管机关在取证、查办案件过程中可能还会受到一定的掣肘,所以市场监管的力度难免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所以市以市场公平与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为目标,加快制度健全与完善步伐,提高违法违规行为成本,并以此进一步有力地震慑市场违规行为,显然是市场“三公”原则的要求。
所以,笔者建议,监管部门在查处有关股市违法违规案件时,应当追求让违法违规者闻风丧胆之效。(上海 周义兴)
恶竹应须斩万竿
福州 曾志杨
被立案查处的三名基金经理中,韩刚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我国证券市场首例因基金经理涉嫌违反《刑法》,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少数基金经理利用执掌基金的权力,大搞“自留地”,以亲友家属名义另立户头,赚得盆满钵满,不但侵犯了基民的利益,还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对他们实行法律制裁是理所当然的。有道是“恶竹应须斩万竿”,“老鼠仓”一日不毁,股市将无宁日。
有人认为这三位基金经理违法所得不多,此次惩处的力度未免过大。我却以为,涉及金额当然是惩处的依据,但并非唯一依据。基金经理知法犯法,其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已造成了严重伤害。笔者以为,不法经营的基金经理有“二罪”:
一是破坏了基金业的社会信誉。常言道“商无信不立”,基金的来源是基民的投资,基民或者因缺乏证券知识无力独立投资,或者因为时间有限,难以守着行情操作,于是将资金委托给基金进行投资。如今基金经理拿着基民的钱不当回事,甚至将基民的钱作为“老鼠仓”的垫脚石,这无疑会让广大投资者心灰意冷。信誉是基金的生命线,如今少数基金经理以一己之私置基金业的发展于不顾,这罪过还算小吗?中国的股市不能没有基金,没有基金这一投资渠道,将有很大的一笔社会闲散资金无用武之地;中国的股市不能没有基金,没有基金作为股市的中流砥柱,股市便会成为一盘散沙,一盘散沙的股市就如无源之水、无根之木一般,暴涨暴跌的股市将被民众视为“畏途”,列为“禁区”
二是破坏了价值投资的理念。少数基金经理利用信息优势,指使家人或亲友买卖基金建仓的股票,做的是投机生意。而这种投机行为将起到恶劣的误导作用,股民见内幕消息可以一夜暴富,便会弃理性投资为投机,盲目追求内幕消息的结果则会使股市变成追涨杀跌的赌场,这样的股市怎能成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晴雨表和动力源?
有鉴于此,证监会出重拳打击基金业中的害群之马,整肃证券市场,这对规范股市,做大做强股市,无疑是很有意义的一件事。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6日表示,景顺长城基金公司原基金经理涂强以及长城基金公司原基金经理刘海、韩刚违法违规案调查、审理完毕,证监会依法对涂强、刘海作出行政处罚并实施市场禁入,将韩刚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韩刚案是首例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第4款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恶竹应须斩万竿”,《刑法》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上利剑出鞘,让市场大快人心。投资者认为,查处老鼠仓当求让违法违规者闻风丧胆之效。
相关专题:证监会严打基金老鼠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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