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老鼠仓带来疏堵反思
东航金融 李茜
在深交所抓住三只基金“老鼠仓”一年之后,本周中国证监会公告了对三人的处罚决定: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待刑事处罚后再作出取消从业资格及市场禁入的决定。韩刚也成为首名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老鼠仓基金经理。对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基金经理涂强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约37.95万元,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基金经理刘海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约13.47万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并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在基民为严打老鼠仓拍手称快时,笔者认为在严打的同时也应加以正确疏导,这样才能防患更多老鼠仓的发生,更好地保护基民的利益。
目前的《证券法》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但是,对于基金经理来讲,他也是正常人,面对不断上升的通货膨胀压力,他也有理财需求,更何况基金经理本身就从事证券投资行业,从事使财富增值的行业,当自己有能力选择股票却不允许投资股票时,借助亲属或他人账户炒股甚至发生老鼠仓等损害基民利益的事件也就不足为奇。笔者认为,老鼠仓固然应该严打,但是对于基金经理的正常理财需求,也应该加以合理疏导。
从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监管看,很少有直接禁止证券和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更多的是从维护普通投资者和从业人员的双重利益的角度出发,要求从业人员在为自己买入股票和卖出股票之前必须恪守相关的规定,比如从业人员个人账户买卖股票必须在公司和客户买卖之后,将客户和公众的利益置于自己的利益之前,不得根据内幕消息从事交易等,并严厉惩罚违规者。
我国的相关政策过于强调对从业人员的禁止性,忽视了从业人员自身适当的利益诉求,这样反而容易引起相反的效果,在证券从业人员的正常投资需求被压制之后,证券从业人员的证券投资需求转向地下,比如借助亲属或他人账户进行股票投资,这样反而不利于监管层监管,容易引起老鼠仓等损害基民利益的事情发生。相反的如果满足基金从业人员的正常投资需求,将基金从业人员的股票账户投资置于阳光监管之下,并对违规行为施以更为严厉的制裁,反而更容易监管从业人员的股票交易,使监管的难度大为减轻,从而杜绝老鼠仓事件的发生。
因此,在严打老鼠仓的同时,对于基金从业人员的正常股票投资需求应该加以疏导实施阳光监管,而不是“一刀切”地禁止,“一刀切”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韩刚、涂强只是众多老鼠仓的一个典型,要让“老鼠仓的消失,只有从制度上解决基金从业人员的正常证券投资需求并加以阳光监管才能从根本解决问题。个人认为对于损害基民利益的“老鼠仓的应该坚决严打,但对于基金从业人员的正当证券投资需求也应该加以正确引导,疏导似乎胜于堵漏。
相关专题:证监会严打基金老鼠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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