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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有效询价对象不足将被中止发行

2010年10月13日 02:30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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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窦红梅)昨晚,证监会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在有效询价对象不足时,新股发行将被中止。

管理办法增加的新规定明确:“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新股发行的回拨机制和几种新股发行的中止情形。规定“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

此外,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RJ046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发行 新股 管理办法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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