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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改革正式推出 11月1日实施

2010年10月13日 11:53
来源:经济观察网 作者:黄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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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黄利明 证监会今日正式公布,按照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统一安排,制定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并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此次改革文件已于8月20日披露征求意见,公布的内容与征求意见稿并无差别。

此次改革的重点在于,一是适当扩大参与询价的机构范围,允许主承销商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优质长期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这意味着部分私募基金将是扩大的重点,甚至成为询价和配售的新力量。二是,不再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比例配售,而是由券商和发行人事前对网下配售确定配售数量,再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可获配机构,以增加单个机构配售数量,进而加大定价者责任和报价的合理真实;三是,要求主承销商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参与询价的各配售对象的具体报价予以披露,以增加透明和社会监督;四是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督促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

这是自去年6月证监会启动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以来的延续,但市场热议与期待的主承销商配售权、存量配售等改革措施暂未推行。不过,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此前表示,这些问题证监会将继续进行研究,待市场条件成熟时择机推出。从长期趋势来看,这是市场发展的方向,但是从现阶段来看完全放开条件尚不成熟,要逐步创造条件。

对于此前新股改革引发IPO发行价偏高,超募甚至破发等现象,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最重要的是提供了一套市场机制,让发行各方按照市场意愿定价。市盈率偏高和上市公司超募是当前买卖双方自由博弈、市场机制自由调节的结果。而新股不败神话的终结,也将增强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帮助发行人和承销商树立正确的发行观念。

[责任编辑:zoulin] 标签:证监会 IPO 新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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