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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新规恐仍是走过场 混业经营困难重重

2010年11月16日 09:44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黄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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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不啻为一剂猛药,针对银保市场存在的多种疾患。时隔一周,业内对《通知》的急剧反应渐渐远去,更多对新规下的银保业务的观察与反思浮出水面。

1对3 影响大否?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审慎选择合作伙伴,并持续关注和评估保险公司合作状况。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

1对3的限制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准入门槛。国内一家大型保险公司银保业务负责人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便指出,短期内可能会对业务产生影响,但对大的保险公司冲击不大,而小型保险公司则可能面临重新洗牌。

但一家大型商业银行银保业务负责人却持相反看法,他表示,“1对3的限制,实际上对银保业务影响不大,比如,我们可以签10家保险公司,但不一定都在1家网点卖。同时,也不是所有的网点都对所有保险公司开放。选择权在总行。

该银行负责人还告诉记者,文件中提到的风险测评制度,他们早在2008年就已建立,但评估系统比较复杂,究竟考评哪些具体指标,各银行都不一致。“每家银行在公司准入和产品准入上都有评价体系,100多家保险公司中选择哪一家,总有标准和要求,产品准入也是如此。但目前行业内并没有很完整、规范的评价体系,包括监管部门也没有。都是各行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掌握的。

取消驻点 撇清银行责任?

在《通知》中,“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这一条很是抢眼,也招致业内诸多争论。

前述保险公司人士告诉记者,现在的态势还不明朗,银行或保险公司都没有一个很明确的说法,大家都在观望中。“我们之前有派驻,有的还没有开始撤。

前述银行银保业务负责人表示,银保专管员在销售过程中,有可能产生误导等情况,另外,一般客户并不知道销售者是银行人员还是保险人员,在发生误导行为,造成投诉时,银行的声誉会受到牵连。而银监会此次发文的目的就是不允许这种现象发生,以区分责任。

按照规定,在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但相关负责人也曾指出,新规并不反对保险公司有专门的银保专管员为商业银行提供业务培训、单证交换、协助保单满期给付、协助期缴业务续期收费、共同做好投诉与争议的处理等相关服务。

据了解,此前,在很多商业银行网点,银行窗口的柜员也充当了保险营销员的角色,他们当中很多人并不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那么,银保销售环节的误导行为,真的可以单纯靠撤销驻点这样的方式来解决吗?

上述银行业人士直言,“如果说银行人员一点也没有问题,那是不准确的。

混业经营困难重重

中国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现保费收入3252.62亿元,同比增长33.33%,占总保费收入的40.67%。其中银行渠道保费收入达2139.14亿元,占整个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65.77%,银行通过保险销售获得的手续费收入占整个保险兼业代理机构47.25%。

短短几年,保险与银行的混业经营就已经发展到如此规模,可观的收入对两者都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但遗憾的是,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在保险销售中时常出现的问题,也蔓延到了银行系统。值得思考的是,除去误导之外,银行业人士、消费者对于保险的认知仍然处在低水平,这也是导致纠纷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徐晓华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对于银行与保险的混业经营而言,跨行业的知识很重要,人员素质是大问题。他指出,银监会此次出台的文件,是为建立跨行业的风险防火墙,避免风险跨行业传导,是在维护两个行业共同的健康发展。但对于其中诸如取消驻点这样的规定不太合理。这暴露出跨行业监管中存在的协调问题。

[责任编辑:libing] 标签:银保业务 通知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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