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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山木犯强奸罪被判刑四年 当庭表示要上诉(图)

2010年12月25日 11:32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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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山木犯强奸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四年。深圳商报记者包 力 摄

深圳商报记者 包 力通讯员 李晓刚

“被告人宋山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205.87元。”昨日下午,罗湖区法院对宋山木强奸案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法官问宋山木是否服判,宋山木大声说:“冤枉,不服判决。

昨天下午3点,刮掉了标志性大胡子的宋山木穿上写着“罗看”的灰色囚服,在法警的押解下,面色平静地走进法庭。法官在宣判时,宋山木两次轻微摇头,最后还大声说自己是冤枉的,并表示不服判决,要提起上诉。

被害人刘某未到庭旁听。宣判后,记者采访了刘某的代理律师,律师表示,刘某认为法院的判决给了她一个公平,但律师和刘某都觉得判得轻了点。

案情认定

被害人在经期被强奸

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刘某是深圳山木培训中心员工,2009年12月底入职,担任英语指导老师,兼任前台工作。2010年5月2日下午,刘某通过面试与东莞市奥诺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达成求职意向。5月3日下午,刘某向宋山木提出辞职,宋山木极力挽留,遭到刘某拒绝。

当日晚7时30分许,宋山木将刘某叫至其办公室,再次挽留刘某未果后,即提出要刘某去一个地方打扫卫生。晚8时许,宋山木驾车载着刘某来到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北松泉公寓3栋809室。进门后,宋山木叫刘某去洗脚、打扫卫生。期间,宋山木继续挽留刘某,并表达了喜欢之意。遭到刘某拒绝后,宋山木即对刘某进行威胁、恐吓,强令刘某脱掉衣服,在刘某告知其处于月经期后,仍然拿出一个按摩器对着刘某阴部来回震动,随后强行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

刘某于次日6时许到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区南园派出所报案,控告宋山木对其实施了强奸。经法医鉴定,刘某的阴道拭子及内裤裆部护垫上均检见精斑物质,其中刘某内裤护垫斑迹上精斑与宋山木的STR分型一致,同一认定几率大于99.99%。

宋山木于案发次日中午离开深圳,从广州乘坐飞机前往北京参加高职院校校长培训班。宋山木的女友柴某于5月4日下午6时许将宋山木办公室内电脑的硬盘予以更换。

2010年5月12日,宋山木前往深圳市公安局罗湖东晓派出所投案。公安机关查扣了宋山木随身携带的相机,内仅有2010年5月4日以后的照片。

法院核定,宋山木的行为造成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4205.87元。

法院宣判

宋山木强奸罪成立

罗湖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山木违背被害人刘某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山木强奸被害人刘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宋山木于2010年5月12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否认强奸被害人刘某的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另外,公诉机关还指控宋山木于2008年3月9日在济南强奸了被害人李某婷的另一起犯罪事实。对此,罗湖法院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该事实的证据,仅有被害人李某婷的陈述及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对现场未提取遗留物,也未进行法医鉴定,李某婷的门诊病历也不能证实其有损伤,济南市妇幼保健院检验报告单显示镜下未找到精子。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山木强奸被害人李某婷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宋山木采用胁迫手段,强奸妇女一名,量刑起点为三至五年,综合考虑被告人宋山木犯案手段、认罪态度及自动投案等情节,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现场直击

宋山木当庭表示要上诉

昨日,该案一审宣判引来大批媒体到庭旁听。宋山木的母亲也从山东赶来旁听,而被害人一方并没有到庭。

法官在宣读判词时,宋山木的脸部表情比较平静,当听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部分,屡屡摇头。最后,法官问宋山木是否服判,宋山木大声说:“冤枉,不服判决。

而公诉人则表示,要报告检察长后,再决定是否提起抗诉。

昨日,宣判结束后,记者采访了宋山木的代理律师、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甘勇明律师。

甘律师表示,宋山木当庭表示冤枉要上诉,作为他的代理律师,当然首先是尊重他本人的意见,但是具体的上诉意见还需要仔细研究判决书才能形成。法院判决显示,公诉的两宗罪已经否定其中一宗,另外一宗罪一审是认定成立的,既然法院设置了二审程序,相信法院还会继续对这个案子进行详细审理。

对于一审判决是否公平?他认为,由于判决书比较长,回去会仔细研究具体的意见。

上诉胜算大不大?作为辩护律师,他回答说:当然会认为上诉是有理由的。

庭审之外

山木母亲当场流泪

“俺死都不相信儿子会做这种事!”昨天下午,宋山木的母亲专程从老家赶到深圳,旁听儿子的宣判。当听到4年的一审判决后,老太太流下了眼泪,用一口浓郁的山东话讲述了自己的心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老太太说:“自己的儿子从小品学兼优,性格开朗活泼,相信不会做这种糊涂事。

案件焦点

焦点1 被害人是否出于自愿与宋山木发生性关系?宋山木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只要行为时违背妇女意志,就应以强奸罪论处。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只要妇女表示不愿意,虽未作反抗,或者反抗不明显的,应从双方平时的关系、性行为发生的环境、事发后女方的态度、告发情况等事实和情节,作全面分析。

那么,宋山木是否违背刘某意志而发生性关系呢?法院从下面三点进行了分析。

第一、双方感情基础:案发前,宋山木除了知道刘某叫“黄金艾伦”外,甚至不知道刘某的真实姓名,他没有储存刘某的手机号码,两人没有约会过,也没有私交。宋山木即使对刘某有好感,也仅是宋山木的一厢情愿,并未得到刘某的认可。因此,案发前双方不存在感情基础。

第二、案发时的特定环境:5月3日,刘某向宋山木提出辞职,宋山木多次挽留,均被刘某拒绝。于是,宋山木即以打扫卫生为借口,将刘某带到地理位置偏僻的松泉公寓3栋809房,室内仅有宋山木与刘某两人。在这样一个陌生、封闭的环境下,刘某作为一名处于实习期、还未真正走出校园、涉世未深的女性,单独面对平时性格暴躁的公司总裁宋山木,难免产生孤立无援、害怕之情。

第三、案发后刘某的表现:案发后,刘某回到宿舍一脸不高兴,将自己的内裤扔到垃圾桶内,以示厌恶,又向自己的男友王某和同事张某哭诉了她被宋山木威胁、拍裸照继而被强奸的事实,她整夜不得安睡。5月4日早上6点,刘某前往福田区南园派出所报案。

综上所述,宋山木违背刘某的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足以认定。

焦点2 向刘某工资卡内转入3000元不能证明双方性交易

宋山木及其辩护人还辩称,双方发生性关系后,刘某向宋山木要5000元钱,事后,宋山木通过公司财务给了3000元,不排除双方性交易的可能。

本案中,刘某向宋山木索要5000元钱的事实,仅有宋山木的供述,无其他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山木公司副校长张某某于5月5日向刘某工资卡内转入工资3000元钱,宋山木在公安机关供述该款为补偿性质,与张某某的证言、短信相印证,不能证明双方性交易。

所以,宋山木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责任编辑:robot] 标签:山木 刘某 强奸罪 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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